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1年春季,罗某通过承包进行工程建设,因缺乏资金向刘某借款五万元用于建设资金周转。2014年5月与2016年9月期间,罗某分别向刘某偿还了部分借款,但是一直未还清。罗某向刘某承诺2016年9月前偿清。可是,到了2016年9月,经刘某多次索要,罗某仍然拒不履行还款承诺。2017年6月10日,刘某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经审查,刘某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所以做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刘某无法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二)申请人刘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民间借贷纠纷,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在《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涉及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随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地要在《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移民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而刘某要求支付欠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