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诚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涉案车辆进行车辆属性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7日23时许,张某驾驶车架号为06129×(无牌照)的五羊牌两轮燃油车由北石格沿兴安路往安溪大桥方向行驶至兴安路235号门前路段,碰撞到许某停止的闽CUAXXX小轿车,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检验鉴定依据: 1.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要求》。 (二)检验鉴定方法:依照以上标准对相关车辆属性特征参数进行检验,结合车辆类别定义作出鉴定意见。 (三)检验鉴定设备及器具:数码相机、钢卷尺、常用维修工具等。 (四)鉴定日期及地点:2018年9月18日于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寄车场。 (五)检验鉴定过程 1.确认送检车辆为(无牌照)五羊牌两轮燃油车。 2.车辆属性相关特征参数检验 品牌 五羊牌 排量 48ml 型号 WY48QT-B 功率 2.0kW 最高车速 50km/h 轮胎规格 前3.5-10后3.5-10 发动机型号 WY139QMA-D 排量 48ml 该五羊牌两轮燃油车无人力脚踏骑行功能;其发动机型号为WY139QMA-D,发动机排量为48ml;最高行驶速度50km/h;前后轮胎宽度为90mm(国家摩托车公告)。 3.资料摘要: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普通摩托车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轻便摩托车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定义:“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主要特征参数要求:最大车速不>20km/h;整备质量不>40kg;电动机功率不>240w;电压不>48V;轮胎宽度不>54mm;应具有人力脚踏骑行功能。

【分析说明】

受检的五羊牌两轮燃油车(无人力脚踏骑行功能、发动机排量、最高安全行驶速度等)主要特征参数值,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中对该特征参数值要求。

【鉴定意见】

受检的(无牌照)五羊牌两轮燃油车(出厂编号:LWYNCA1B7F606129×)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