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王某与杜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2日21时许,王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长垣县境内30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寨村公路交叉口处时,撞住同向行驶、由杜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杜某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家属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杜某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儿女,杜某的死亡给全家的生活带来巨大压力。杜某家属要求王某赔偿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80万元,如不赔偿就将死者拉到王某家中,要求抵命。 王某身为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靠耕地为生,家庭条件一般,赔偿能力有限,答应最多赔40万元左右,双方就赔偿额僵持不下。为此,双方在2017年9月5日来到长垣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专职调解员崔某接到该案申请后,首先劝导双方冷静下来,不要扩大事态,更不能把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然后认真倾听了他们关于对本事故发生的缘由、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调解员对杜某的家属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此事故做出了“王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用与杜某的交通安全违法作用基本相当,故王某、杜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的责任认定。因此,此事故双方都有责任,你们提出的高达80万元的赔偿金必须拿出充足依据。另一方面,希望王某体谅杜某家属丧失亲人的感受,拿出赔偿的诚意。最后,调解员提出都回去再考虑一下,让双方当事人的村支书协助做工作后再次进行调解,双方同意。 此后几天,调解员又主动和村支书一起到当事人的家里,分别做工作,从法、情、理上进行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各自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在涉及具体赔偿数额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员又根据《侵权责任法》《河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关条文,仔细地向双方解释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事项、赔偿标准和金额计算方式,组织双方逐项列明并核对,一起计算出应予赔偿的项目金额,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心中有数,为后续调解确立了心理预期。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坚持不懈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如下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补偿杜某家属人民币41.5万元,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案例点评】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针对突发性的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纠纷,调解员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并及时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疏导当事人的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避免事态激化。首先,调解员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缓和了当事人的情绪,消除其对立状态。其次,人民调解员一身托两家,只有处身公正,为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害着想,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最后,让双方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使他们的期望值趋于客观实际,奠定了调解基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较好地把握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趁热打铁,加强引导,而且调解员提出的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依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的化解了本次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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