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1日,咸宁市尚诚公证处接到咸宁市通山县公证处打来的电话,称有一陈姓当事人,其丈夫谢某年前突发脑溢血现在咸宁市中心医院紧急救治,已经花费家中十几万元积蓄,现在还有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未缴纳,家中只剩谢某名下的一张工资存折内尚有人民币7万余元,当其持有关证件到银行去办理取款手续时,银行工作人员启动“绿色通道”程序将存折内的2万5千元直接转至医院账户下后将其账户冻结,并告知陈某,存折内余额只能凭公证处出具的监护公证才能为其办理取款手续。因关系人谢某现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涉及到后续调查核实等公证程序,县公证处希望地处市级的尚诚公证处为当事人快速办理。 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在了解有关情况后,迅速安排公证人员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全面了解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材料,陈某向办证人员提出两个要求:一是尽快受理,当事人的大儿子要到外地工作;二是尽快出证,要凭公证书办理取款手续。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办证人员当天加班加点为当事人受理、代为起草监护协议书和承诺书,当天下午就完成了受理工作。因为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都在通山县,为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和尽快出证,在受理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就安排专人专车到通山县社区、民政部门以及当事人的居住地的左邻右舍和老家调查核实。 五天后当事人拿到了监护公证书、监护协议公证书、将全部存款用于治疗的承诺书公证书,顺利将存款取出用于病人谢某的治疗,病人谢某也在医院不间断的治疗下病情稳定好转,成功地化解了当事人家庭的燃眉之急。 近年来,随着银行等金融部门风险防控意识的增强,针对突发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何取款一事,银行等金融部门没有统一的要求,这给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了不便,也长期为此引起矛盾纠纷,而公证处作为第三方正好可以化解此矛盾,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通过公证人员协议起草、调查核实等公证服务,既可以确保监护人之间所达成监护协议的真实性,也可以较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化解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担心,满足当事人的取款需要,相信今后公证在此方面将会大有作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鄂尚诚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XXX。 关系人:谢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XXX。 公证事项:监护 兹证明陈某是关系人谢某的妻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陈某是其丈夫谢某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19)鄂尚诚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XXX。 舒某甲,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舒某乙,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陈某、舒某甲、舒某乙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陈某、舒某甲、舒某乙于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在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陈某、舒某甲、舒某乙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19)鄂尚诚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XXX。 公证事项: 承诺 兹证明陈某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承诺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承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承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