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1日傍晚,4岁的黄某与11岁的表姐张某及张某朋友梁某一起到家住某安置房刘某家玩耍。在连续敲门两分钟无应答后,张某突然发现弟弟黄某不见了,立即到处寻找黄某下落。找到楼下时,听到周围大人说听见重物坠地的声响,立即凑过去看,发现是黄某躺在地上,几个小孩都吓坏了。当天18:50,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位于某安置房小区某栋电梯房发现一小孩从十八楼坠落至3楼一平台处。19:25救护车到达现场,急救人员立即将伤者黄某送往重庆市某儿童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 街道党委政府知晓后,立即通知重庆市巴南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接到通知后,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往事发地点协助街道党委政府处置并参与事故处理协调组工作。调解员听取了刑侦支队现场勘察的意见,初步认定:黄某系意外坠楼,坠落原因正在调查。黄某家属情绪极不稳定,扬言通过砸保安亭、拦公路等方式向物业公司讨要说法,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一时间局面难以控制。物业公司表示己方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和物业公司针对争议焦点存在严重分歧,一直僵持不下。死者家属觉得物业工作存在安全管理责任,向物业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30万元整;物业公司一方认为,意外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黄某父母未尽监管义务造成,拒绝赔偿。 调解员一边安抚家属情绪,筹备死者安放问题,一边针对双方辩解进行法理分析。调解员指出,物业公司对不属于小区业主的外来人员是否有监管义务,其取决于物业公司是否做好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记录,还需要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确认。另外,需通过对物业公司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进行现场测试,看建筑物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修建。经过调解员细致耐心的解释,死者家属表示自已不会再做过激的事情,物业公司也表示愿意进行调解。 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得出的结论,物业公司资质、营业执照一应俱全;在门口处保安有对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询问登记,并进行24小时制轮班巡查;经现场勘测,事故现场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高于0.90米,而且设有防护措施,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但未在电梯间等公用外窗窗台旁设置“请勿攀爬”等安全标志。死者家属获悉后,抓住此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双方就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争执得不可开交,调解陷入僵局。 此时,调解员商议后分成两组,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针对死者家属方,调解员耐心等待家属宣泄情绪后,给他们讲道理、谈法律。告知其公安机关相关结论,说明黄某的死因不是由物业公司造成的,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作为黄某父母,未尽到法定的监护责任,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结合结合以往类似案件法院的判决,调解员指出属于物业方的责任,并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及第二十二、二十七条关于交通费、丧葬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调解结果】
2016年5月19日,当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按2016年农村人口死亡标准计算,其损失项目为1.死亡赔偿金:10505元×20年=210100元。2.丧葬费:5175/月×6月=31050元。3.交通费1000元。共计损失:242150元。 2、因物业公司只存在管理责任,只承担损失总额的20%。 3、死者家属自行安葬死者。物业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死者家属人民币48430元。 4、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和巡护,尽快安装危险提示牌等预防性措施。 当日,物业公司现场进行了支付,一起棘手的纠纷历时一周得到了妥善化解。
【案例点评】
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调解这起意外坠亡引起的纠纷。调解此纠纷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让不懂法的当事人接受法定的赔偿数额。索赔方不懂法,漫天要价。调解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讲解,用简单易懂的方式让当事人明白哪些项目该陪,哪些项目不该赔。应该按何标准进行赔付,一步步引导当事人对算出的赔偿金额予以认可,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物业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让其知错并改错。物业方的管理看似严谨规范,但细处仍有不足,此案调解协议特意加上一条,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和巡护,尽快安装危险提示牌等预防性措施。这看似微不足道的条款,正体现了调解员的细心、周到和远见,调解员并不局限于化解这一起纠纷,而是通过引导和提示,用协议条款形式引起当事人的重视,从而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出现,预防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