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华某某来自江西省上饶市,这些年一直在浙江杭州的一些工地上从事油漆工作。2015年5月,华某某到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分包的某某项目工作。2015年8月19日在工作时,华某某右脚踝不慎被压伤,随即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后转院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住院治疗17天。 2015年10月19日,华某某受伤事故被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27日,华某某到邵逸夫医院拆除内固定后,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华某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因项目的施工单位为A公司,而劳务分包公司B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为工地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华某某的工伤认定由B公司申请,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施工单位A公司,两家公司对于华某某工伤一事相互推诿、一直未予赔偿。再加上A公司注册地远在舟山,现濒临破产。这对于华某某工伤待遇理赔一事无疑是雪上加霜。 华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指派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珊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冯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华某某及其家人,认真听取华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有以下法律问题:首先,B公司系用人单位,A公司系用工单位,华某某的工伤待遇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用工单位承担;其次,劳动仲裁只处理劳动者工伤事故中单位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处理社保理赔项目(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此案还面临以下现实问题:首先,工伤认定由B公司申请,社会保险也由其缴纳,但社会保险办将华某某的工伤赔偿金(社保理赔项目)打入A公司的账户;其次,此案将面临二次诉讼,一要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住院期间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社保机构发放到其账户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伙食费等;再次,A公司注册地远在舟山淀海区,增加了华某某的维权成本,且A公司濒临破产,华某某面临诉讼后执行不到赔偿款的风险。 冯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华某某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中单位理赔项目;二是要尽可能想办法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合并处理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理赔项目和社保理赔项目。 冯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B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华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华某某劳动仲裁案中的被申请人也应是B公司。 在此案历经劳动仲裁程序的过程中,考虑到B公司及A公司履行能力的差异,且劳动仲裁不处理劳动者工伤待遇中的社保理赔项目,冯律师在征得华某某同意后,尽量促成本案调解结案。本案调解要点:一是赔偿数额上可以作一定的让步;二是让B公司在赔偿华某某工伤待遇单位理赔项目的同时替A公司赔付社保理赔项目,后让其向A公司追偿。这样一来,避免了华某某在劳动仲裁后又要去法院向A公司提起诉讼。如B公司未按调解协议替A公司支付华某某社保理赔款项,华某某就可依据该协议向B公司索赔,从而增大了华某某获得该笔赔偿款的几率。此后,冯律师多次与仲裁员、B公司沟通协商,因A公司有部分保证金在B公司处,B公司同意先行支付社保已经打入到A公司账户的华某某工伤赔偿金。 最终,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由B公司支付华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45000元。此外,B公司与华某某另行签署一份协议:由B公司支付华某某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3000元。2017年11月22日,华某某顺利拿到上述两笔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在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及施工单位(用工单位)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华某某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B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手续,而工伤理赔款项打入用工单位A公司的账户,首先就要搞清楚三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厘清用工关系后,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派遣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法律援助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考虑如何最大程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如A公司一直不配合,不向华某某支付社保机构拨付的工伤赔偿款,华某某只能另行向A公司提起不当得利的诉讼。A公司远在舟山定海区,且资产状况极其差,即使华某某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赢得诉讼,最后仍会面临拿不到该笔赔偿款的风险。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律师就应当按照现实情况综合利弊,提供最有利于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