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颜某,男,大学文化程度,现年61岁,原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捕前原系甘肃省兰州市某局局长,任职期间因犯受贿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2月28日调入甘肃省兰州新桥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改造期间一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 犯因分析 (1)个人成长经历:该犯出生于干部家庭,从小家境条件较好,父母都是知识分子。由于父母的管教和自身的努力,一直都是学习优异的学生,从小有较强的优越感。参加工作后因为文化程度较高,工作态度踏实认真,积极进取,工作能力较强,工作实绩得到了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认可和肯定,从基层一步步做起,通过自身不懈的努力,后来逐步担任单位领导职务。该犯受党的教育多年,个人素养比较好,虽然触犯刑律,但人身危险性不大,主观恶习不深,有较好的言行约束能力,但比较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在意自己的形象。 (2)个人社会经历:该犯系职务犯罪,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并且在重点要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有较强的优越感,入狱后面对监狱的环境,自我感觉心理落差很大,认为自己以前的努力和工作成绩都荡然无存,不能很好地适应身份角色的转变,有强烈的失落感,认为自己曾是座上宾,现在却沦为阶下囚,心理很自卑、失落和无助。 2.罪犯入监后的改造表现 该犯入监服刑改造后,就表示不认罪,并对法院判决有疑议,要提出申诉。主管民警深入了解了该犯的案情,逐步了解到该犯申诉的原因及想法,对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并多次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 (1)价值观发生扭曲,认识出现偏差 该犯维权意识较高,虽然具有大学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较高,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在自我主观犯罪原因分析时,总是为自己的罪行进行粉饰,将犯罪更多的归因为外界的客观原因,不能意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难以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对监管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并认为法院对他的量刑畸重,证据不足。 (2)家庭方面的因素 该犯20多岁结婚,在50岁时因与原配妻子因感情不和而离异,51岁与现在的妻子结婚,52岁得一子,再婚后家庭和睦。大儿子在北京工作并已经结婚生子,小儿子正在上小学。但该犯服刑后家中幼子无人照顾,因此希望能够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照顾孩子。 (3)入监后的行为表现和思想状况 该犯由于社会地位、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入监服刑改造后表现为情绪低落、焦虑、自卑、悔恨、悲观、失眠、食欲不振,劳动中注意力不集中,劳动效率低,不能专心做事,完不成劳动任务,不愿与其他罪犯交流,症状持续一个多月。 3.罪犯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在该犯入监时对其进行了各类心理测试,经焦虑量表SAS测试,该犯焦虑症状较为明显;经抑郁量表SDS测试,该犯有轻度抑郁;经艾森克个性测试,该犯性格孤僻,好独身,感觉较为迟钝,对他人较为冷漠,为内向不稳定型人格特征。该犯有睡眠障碍,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该犯对法律常识认识不足,认知上存在一定问题,认为法院对他的量刑畸重,刑事判决依据的部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因此对该犯在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详细讲解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教育该犯虽然有部分案件事实他认为证据不足,但还有相当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构成犯罪,因此认罪悔罪是其顺利改造的前提和基础。 (2)性格因素:由于该犯从小家庭环境优越,在成长过程中一直一帆风顺,没有经历过任何挫折,有较强的优越感,服刑后面对监狱陌生的环境,感觉心理落差很大,认为自己以前的努力和工作成绩都荡然无存,不能很好地适应身份角色的转变,有强烈的失落感。 (3)心理因素:该犯属于内向型性格,且长期担任地方行政机关重要领导岗位,造成其心理上比较自负,很难听进去民警的教育,有时虽然表面很客气,但其内心深处并不服气,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即时的环境所影响产生悲观厌世的不良心理。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该犯成长经历和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促使其尽快打开心结,依法依规申诉,并使其意识到监狱作为国家刑法执行机关,严格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执行刑罚,引导其放下架子,平和心态,端正思想积极改造。 (1)在进行“三课”教育的同时,侧重进行法制教育。通过民警定期组织的罪犯课堂化法制教育,使其掌握法律知识和常识,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同时监区民警对其开展经常性的个别谈话和法律教育,使其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在其申诉会见律师后,监区民警及时了解其申诉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其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利用其特长发挥其优势找准人生定位。该犯喜欢读书,并且有丰富的文化素养,监区让其担任文化教员,使其长处得以发挥,从而培养该犯的自信心,增强其改造的积极性。 (3)加强亲情感化促其思想转变。一是民警鼓励该犯常写家信,这既是维系亲情的纽带也是理清思路、宣泄不良情绪的途径和方法;二是利用亲情电话和亲属会见,通过其亲属对其进行劝告,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效果;三是通过监狱开放日、亲情帮教日活动,监区安排其妻子零距离参观监狱,实施亲情帮教,收到了积极的改造效果。 (4)合理安排劳动改造任务,使其在劳动过程中体验人生的价值。该犯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曾经做过手术,因此监区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促其打消思想顾虑,培养积极改造的劳动态度,使其认识到政府、监狱是给出路的,唯有脚踏实地积极改造才是最短的回家之路。 (5)合理设定咨询目标恰当选择咨询方案。 具体目标:调整认知方式,转变观念, 帮助求助者分析焦虑不安的原因;改善求助者焦虑、烦躁、情绪低落的精神状态;帮助该求助者减少失眠的生理症状,缓解心理压力;增强改造的自信心。 最终目标:在达到上述目标的基础上,使求助者把咨询中学到的知识运用于今后的改造生活,最终寻求促进求助者的健康和发展,达到人格的完善,建立健全人格,树立自信心,重新认识自我,走上积极的改造道路。 确定咨询方案,为该犯使用合理情绪疗法对其进行心理矫治。该犯的不良情绪不是由直接的诱发事件引起,而是由其对诱发事件所持的信念、看法、解释引起该犯的情绪及行为反应。让他认识到,使人们难过和痛苦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的不正确的解释和评价。 6.预期矫治目标 (1)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力促该犯不断加强遵规守纪意识,增强行为规范意识,加强自律、自控,通过在生活上多关心,身体上多关注,安排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让其感受到干警的关心和重视,使其安心服刑,积极改造。 (2)通过法制、道德教育,使该犯法律意识、遵规守纪意识得到加强,使其明确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两年多的教育矫治,该犯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改造任务,与其他罪犯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并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对职务犯的管理教育,一方面要正确认识到职务犯与其它罪犯没有本质区别,必须狠抓职务犯的遵规守纪,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一方面考虑到职务犯所具备的心理特征和改造特征,根据其独特个性,结合他们的成长史、犯罪史及知识结构、思想状况、认知能力、健康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方案,对症下药;一方面要强化入监教育,通过入监教育消除他们的特权思想,使他们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就必须承担责任,危害了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受到惩罚,从而逐步树立服刑意识、改造意识;一方面要抓住职务犯的群体特征,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引导职务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增强法制观念,明确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知法守法,促其摆正改造位置,消除特权思想,自觉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