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兵、陈某在从事二手车经营过程中,发现贵州省湄潭县部分二手车收购、抵押商户经营不规范,先后使用租赁或借用的雪佛兰轿车、大众朗逸轿车、凯美瑞轿车、别克君威轿车、宝马523轿车等车辆,伪造车辆相关证件材料、转账记录、买卖协议等,称车辆系合法收购的二手车或拥有处置权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在被害人刘某林处抵押借款或置换之前抵押的车辆等方式骗取财物供自己日常消费。直至案发,陈某兵使用租赁的玛莎拉蒂轿车、白色宝马525轿车、福特轿车、大众迈腾轿车将在刘某林处前期抵押的车辆全部置换出来,前期车辆抵押款分别算在玛莎拉蒂轿车上,合计210180元;一辆白色宝马525轿车上及一辆大众迈腾轿车上,合计125000元,一辆租赁的福特轿车上,合计30000元。同年6月左右,陈某兵支付了一笔5000元的利息给刘某林。陈某兵伙同陈某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陈某兵制作租来车辆的假的大本、假的身份证信息、假的交易记录等虚假资料,将车抵押给刘某林,骗取现金共计360180元。 2021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湄潭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别克GL8商务车,被告人陈某兵在湄潭县某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大众宝来轿车。于同年5月至6月期间,陈某兵制作了大众宝来轿车的假的身份证信息、假的买卖协议,制作了别克GL8商务车的假的身份证信息、假的买卖协议、假的交易记录。将大众宝来轿车抵押给林某洋,抵押款39500元,月利息是1200元,月利息在收到抵押款时已转给林某洋;将别克GL8商务车抵押给林某洋,抵押款50000元,月利息是2100元,月利息在收到抵押款时已转给林某洋;将之前从刘某林那里置换出来的大众朗逸轿车抵押给林某洋,抵押款60000元,支付月利息5500元,月利息在收到抵押款时已转给林某洋。陈某兵将陈某和自己租赁来的车辆制作假证等假的相关资料后,将车抵押给林某洋,骗取金钱共计130700元。事发后陈某兵、陈某等人被湄潭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刑事侦查。 由于陈某未委托辩护律师,2021年12月,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通知贵州省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陈某提供辩护。经审查,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贵州黔信(湄潭)律师事务所卢律师为陈某涉嫌诈骗罪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前往湄潭县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因该案被告人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为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承办律师于阅卷后联系了被告人陈某并在办公室与其进行了会见询问。在会见询问中,承办律师了解了该案的详细经过,并向陈某确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以及其在拘留之前是否存在羁押行为。 承办律师在阅卷及与被告人会见后,综合本案的证据,认为在本案中陈某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陈某根据被告人陈某兵决定的地点、对象,将车辆驾驶到诈骗现场处进行诈骗,且陈某个人所分配得到的款项仅30000元,占整个案件违法所得的极少部分,其对整个诈骗所得没有分配及处置的主导权,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意见,援助律师认为可以在量刑上积极为陈某争取从轻、减轻的机会,并且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陈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另外,承办律师也积极与承办法官、检察官就陈某量刑部分的因素进行沟通,最大程度地为受援人争取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经过,应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陈某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积极,可以从宽处罚;(四)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并且愿意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已经退还了3万元的违法所得,认罪态度非常端正,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陈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自身并无社会危险性,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其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真诚悔过、主动退赃,改造难度小。综上,承办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给予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且在判决时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发生,与被告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着直接的关系,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被告人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所做所为将会导致何种结果一无所知,不经意间便触犯了刑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从陈某犯罪事实以及其悔罪表现两方面出发,把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情理法高度,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以及其对法律知识淡薄而受到刑法惩罚的警示,以便其今后能够更好认识到法律与生活的关联性程度之高,从而在从事自身行为的同时谨慎思考该行为是否合法,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更好地生活,自觉做一个知法尊法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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