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居住地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2015年2月4日刘某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矫正期限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缓刑期间由大姚县司法局新街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入矫之前刘某和家里人的关系一直极为紧张,其岳父、妻子和儿子长期不准刘某踏入家门半步,由于其家人无法接纳他,刘某无家可归,又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无奈之下刘某只能在大姚县城租房居住,靠捡废旧物品勉强维持生活。2015年入矫初期,刘某每次来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都是自己骑着一辆破旧的自行车,在来回的途中还不忘边走边捡路边别人丢弃的废旧纸板、旧饮料瓶等,然后拿到废旧物品收购点去卖,以此维持生计。鉴于其生活困难身体有病无法找到好的工作,每次刘某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都想办法尽量多收集一些废旧报纸书籍和塑料瓶给刘某,让刘某拿到废品收购站去买,换点零花钱。同时司法所每年都想办法帮他申请临时救助。每到民政部门发放救济物资物品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总是奔走于民政部门、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帮忙协调争取临时救助和代领救济物品。在刘某矫正期间,司法所帮他申请临时救助:25公斤大米2袋,棉服3套、棉被2套,现金100元。 (二)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刘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成员每周打电话到大姚安康医院了解刘某的医疗和生活情况,并多次到大姚安康医院看望刘某,与其交心谈心,向其宣传法律法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治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三)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2016年10月初,刘某因为大脑萎缩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生命垂危,其家人对其不管不问,大姚县司法局和新街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刘某后,拨打120,及时把刘某送往大姚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过抢救刘某脱离了生命危险。后经医生诊断刘某患有精神疾病,随后公安、卫生、民政、司法所派出工作人员将刘某送到大姚县安康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的护士定期为刘某擦洗身体,住院期间刘某的身体得到了医生和护士的细心照顾,身体情况有所好转。由于大姚安康医院规定无论何种病人在该医院的最长住院时间只能是56天一个周期,住院满56天之后要么办理出院手续,要么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刘某住院半年后,病情虽然有所缓解,但是短时间之内还难以完全康复,由于其家人不管刘某的死活,也不准刘某回家,如果出院刘某的生活和医疗问题都无法解决,2017年3月7日,新街司法所、民政所和芦川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再次到大姚安康医院为刘某办理出院手续后又办理入院手续,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刘某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得以解决。在刘某住院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医院看望刘某,与刘某交心谈心,询问了解他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鼓励其安心养病,树立生活的信心,听医生的话,服从医院和司法所的管理,并为他送去向民政部门争取的棉衣棉被。 通过慈善等社会组织多种救助渠道,适当对其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患病的具体情况,教育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破罐破摔,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刘某在入矫初期,不知社区矫正为何物,刚开始抵触情绪比较强烈。认为自己并没有犯多大的不可饶恕的罪行,又没有杀人放火,为什么一个月要来司法所报到一次,每周还要电话汇报一次,最主要的是本人想外出务工都不允许,如果不外出务工,加之家人又不接纳他,有家不能回,靠什么维持生活,这也是刘某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为其想办法,与村委会人员联系,并多次到刘某家中,耐心细致的与其家人交谈,帮忙做家人的工作,由于其家庭内部矛盾较深,无论怎么劝说,刘某的家人始终不能接受刘某回家共同生活。刘某无奈,只能靠捡废旧物品勉强维持生活,也正因如此,他只能租住最便宜的小单间房屋,日常的生活起居都在这间狭小的出租屋内。针对这一情况,新街司法所高度重视,刘某每次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都语重心长的反复和刘某开展交心谈心,对他开展教育劝导,引导他正确勇敢的面对现实,克服困难、面对人生。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劝解引导工作和真心的关怀帮助,刘某的心结得以解开,开始主动积极接受矫正,在矫正中期,刘某能按时电话汇报、按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认真书写思想汇报材料等,在公益劳动中,不怕脏、不怕累,始终带头朝前干,表现较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刘某在缓刑期间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已经于2018年2月14日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大姚县司法局和新街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大姚安康医院对刘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并为其送去棉衣一件,衣服一套。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在刑意识不强,对自身犯罪行为认识不足。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思想情绪不稳定,工作人员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解决生活和医疗困难,鼓励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世。适当给予其帮扶和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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