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于1965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2015年4月13日,犯拐卖儿童罪的李某某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间为: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2015年4月22日李某某到巧家县司法局报到,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某为家中独子,2009年李某某的父亲因病去世,2012年与妻子离婚,后一直与年迈多病的母亲和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承担着家庭的赡养和抚养责任,两个孩子一个就读职中,另一个读初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后,司法所所长对李某某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走访和了解,鉴于他脱离社会时间长,无一技之长,很难适应社会,加之要赡养年迈多病的母亲,抚养两个读书的孩子,不能外出务工。所长与李某某进行了一次恳谈,剖析了李某某的现状,指明他身上肩负的家庭社会责任,表明了司法所将会竭尽所能为其创业、就业给予一定的帮助。随后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为其顺利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树立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决心和信心,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李某某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鉴于李某某年龄偏大,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就业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很大局限性,初期只能在家务农,但若长期无业极有可能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司法所所长多方奔走为李某某联系工作,但都因多种原因无望而归。后镇政府修政府大楼,为其联系了在建筑工地上务工的工作,但李某某因体力不济,两三天后就退出。之后李某某表示自己想给人洗车,但租空地需要资金,请所长帮助担保贷款,所长当即表示不用贷款,将自己的人民币6000元借给李某某,几天后李某某的洗车场正式运营,通过细心经营和热忱服务,洗车场生意越来越好,李某某安心在当地接受社区矫正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条件不好,加之有两个学生要读书,其母亲体弱多病,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他和母亲办理低保。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在了解到李某某住房拥挤的困难后,司法所所长提出由他担保帮助李某某贷款5万元为其修了住房,并在春节到来之前给予了民政临时救助的250斤大米和一桶油。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李某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李某某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并在集中教育学习和劳动时,将自己的成功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分享,其行为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改造、积极面对社会生活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现在他每个月都有固定的收入,生活积极有规律,既能照顾好家庭,又缓解了经济压力,目前已经解除社区矫正,生活稳定、家庭和睦。

【小结(或反思)】

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于脱离社会时间长,文化程度不高,家庭经济困难,法律观念淡薄,戒备心强,敏感。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若不及时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极易发生重新犯罪。若对其加强人文关怀,在与其沟通交流中,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力所能及的给予帮扶和关怀,从而有助于稳定其思想,使之能顺利度过矫正期,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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