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沈某某,男,1985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2016年10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 2016年11月6日,沈某某到兴业县司法局报到,由高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16年11月6日,沈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对沈某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进行评估。沈某某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其妻子其还受到判刑转不过弯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足够的认识,悔罪态度不好;其性格内向,不善于与人沟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在综合分析评估的基础上,高峰司法所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入矫初级首先按照严管类别要求落实监管措施;二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的教育学习,让其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三是落实帮扶措施,多方面沟通,为其寻找合适的工作,解决其经济来源;四是加强与其亲属的沟通,对其多关怀多谈心,教育引导。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做好对沈某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在沈某某入矫登记后,为其组建了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主任、村治保主任、其父亲组成,矫正小组成员与司法所签订了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定期报告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沈某某入矫前三个月,司法所按严管类别对其进行管理,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在重大节日等敏感时期每天电话报告一次。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沈某某入矫后,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高峰司法所对沈某某首先按严管类别进行管理,严管期限自2016年11月6日起,三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沈某某在严管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每月考核得分为10分,三个月考核总分为30分,符合调整条件,由矫正小组合议后提出调整类别建议,2017年2月6日,司法所按规定将其调整为普管类别。2017年5月,因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受到警告处罚,司法所按规定将其调整为严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沈某某入矫后,司法所即要求其配备安装了定位手机,通过定位手机对其实施电子定位管理,要求其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不得人机分离,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状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手机监管系统签到。司法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通过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手机监管系统查看其定位和活动轨迹情况,并采取抽查的方式打电话查询其是否有人机分离的情况。 (六)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所住村、居所走访核实情况 2016年11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了沈某某所在的村委,向村委主任了解核实沈某某的情况,村委主任介绍,沈某某的父母在家务农,其儿子在村小学读书,沈某某出事后,特别是沈某某妻子在沈某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死亡对其家人及岳父岳母打击很大。随后,村委主任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了沈某某家中,见到了沈某某及其父亲,沈某某家中有一层楼房,刚装修好不久,家庭条件一般。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委主任沟通,村委主任答应帮沈某某寻找合适的工作。此后,司法所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其严管期间每月均到沈某某家中走访一次,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在2017年3月的走访中,了解到沈某某于春节前已再婚;在2017年7月的走访中,了解到其与亲戚合办了一家水泥砖加工厂,已投入生产。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外出审批情况 2017年4月底,兴业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清理违反监管规定专项整顿活动,在抽查中发现沈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2017年6月,司法所在走访中又发现沈某某有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行为。为此,沈某某先后受到两次警告处罚。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沈某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经请假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受到两次警告处罚。沈某某认为偶尔私自外出且外出时间不长,司法所不会知道。2017年4月底,沈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了贵港市港南区、港北区和玉林市博白县,被工作人员抽查发现。2017年5月3日,兴业县司法局高峰司法所在调查取证后立即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兴业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5月4日,兴业县司法局对沈某某作出警告决定。然而,沈某某知错未改,2017年6月,司法所在走访中了解到了沈某某又未经批准私自外出。6月23日,高峰司法所通知沈某某到司法所,向其了解核实其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并提请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给予警告处分。6月29日兴业县司法局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给予沈某某第三次警告处罚。 (九)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沈某某有脱离监管行为的查找情况 2017年4月底和6月,高峰司法所工作人员抽查发现沈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的情况时,都能做到立即组织查找,并电话报告县司法局领导和社区矫正股。同时电话联系沈某某本人及其家属,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说明原因情况,接受处罚。 (十)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为做好对沈某某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委干部的作用,司法所主动与村主任、村治保主任沟通,利用村委会办公楼就在其居所附近的有利条件,让村主任和村治保主任在村委会办公时,不定期到沈某某家中走访观察,实时了解沈某某的动向,并及时反馈到司法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手机定位、走访、村委会干部实时监管等措施,对沈某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管,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特别是沈某某受到三次警告处罚后,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明显的好转,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平时在水泥砖厂干活,对其矫正转变取得较好的效果。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手机定位、走访、村委会干部协助监管等措施,对沈某某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但还是发生沈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而社区矫正机构、村干部未能及时发现的情况,虽然在后来发现了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并给予了其相应的处罚,但是我们要吸取教训,积极探索更加细致的监管方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向,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避免脱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