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甘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甘某,男,1959年9月17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2007年2月,因诈骗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2015年11月1日,甘某到江南区司法局报到,由福建园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福建园司法所接收甘某入矫后,首先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和家庭走访,对其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个人思想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针对甘某存在的犯罪时的心理特征、社会适应困难、社会交往出现障碍等情况进行界定分析后,制定了具体的矫正方案。一是加强入矫教育,强化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主动认清自身的问题,切实分清善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树立信心,重塑人生。二是入矫前三个月按严管类别对其进行监管,要每天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到,每个星期要当面到司法所报告两次。司法所每个月组织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至少两次。三是落实教育帮扶措施。通过建立完善矫正小组成员,加强对其进行教育帮扶,积极与其家人沟通联系,稳定其思想,以真诚、热情的工作态度,使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管理人员关心、爱护,促使其消除心理障碍,安心接受矫正。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甘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5年11月1日,甘某到福建园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从甘某犯罪的性质、矫正的期限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其建立了矫正小组,共同做好对甘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小组成员由福建园司法所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协管人员、街道办工作人员、甘某的妻子等共同组成,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司法所与矫正小组各自应当遵循的事项:司法所做好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的工作,并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矫正小组成员要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等。 按照社区矫正入矫相关规定,司法所会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按照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甘某定期报告情况 甘某入矫以后,司法所按严管类别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要求其要定期到司法所报告,汇报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要求其每天要打电话到司法所报到,每个星期要当面到司法所报告两次,每月接受司法所谈话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对其进行教育引导,谈话前事先构思好谈话的目的,内容,方式,对其循循善诱,有目的地让他表达情绪,进行宣泄,在思想和情绪的交流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其外出要履行请假手续,如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的,也必须要先向司法所电话报告情况,征得同意后补办请假手续。 除个别教育外,每月组织甘某参与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每次授课后组织他们进行讨论,互动交流思想,当日消化。此外,还给甘某等矫正对象布置自行学习任务,让其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使其从法律的角度对自身的案子有更全面的认识,安心配合改造。 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都会组织甘某参与诸如“美丽南宁大行动”、志愿者联防行动、治安巡逻等公益劳动,培养和确立其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使其积极融入社会。 (四)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甘某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甘某入矫后,首先对其进行严管管理,要求甘某每周到司法局当面报到两次,每天电话报告;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个别教育每月至少两次,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半月上交一份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小组每月对其进行一次走访。甘某严管期间按规定报到学习,积极参与劳动,表现良好,考核总分达30分以上,三个月期满后转为普管。 在普管期间,甘某表现较好,每次考核总分在30分以上,且无扣分项,在社区服务过程,表现积极,多次获得社区工作人员表扬,按照社区矫正分类管理规定,依法将甘某调整为宽管类别。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甘某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2015年11月1日,甘某到司法所报到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即要求其提供南宁本地移动号码,并要求其在使用定位手机方面必须做到“三不”要求,即不能停机、不能关机、不能人机分离,否则要按规定处理。11月2日,甘某开启手机定位功能,司法所对其实施手机实时定位监管。为防止其出现越界行为,司法所不定期对其进行电话抽查,防止人机分离。在社区矫正期间,甘某大部分时间基本能按照要求配带和使用定位手机,司法所每次对其进行定位抽查,都显示正常。 (六)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甘某所住社区、单位等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到甘某所在社区走访,向街道办人员及其邻居了解情况,社区群众对其表现反映较好,都说其为人和善,邻里和睦,没有发现有违法违纪的行为。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甘某外出审批情况 甘某入矫后依照规定请假外出一次,外出时间三天,能做到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书面申请,并填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表》,详细说明外出的原因,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后,向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局机关备案。请假期限满回到家后,甘某能及时到司法所办理了销假手续。 (八)对社区服刑人员甘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情况 2007年2月, 甘某因诈骗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监狱服刑改造八年时间,2015年才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他十分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在矫正期间,他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没有脱离监督被查找的行为,也未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处罚的情况。在日常学习教育中,甘某还积极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讲述监狱生活的情况,协助工作人员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严格遵守规定。 (九)对社区服刑人员甘某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甘某除了接受司法所的监管教育以外,工作人员还要求矫正小组成员对其多进行教育帮扶,鼓励其参加公益劳动和有益的社会活动,积极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修复社会关系,更好更快融入社会生活。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矫正期间,甘某遵规守纪,表现良好,家庭、邻里和睦,社区反馈较好,至今甘某在监管过程中无违规被警告的情况。 通过对甘某依法实施监督实行社区矫正,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甘某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矫正中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管理,自卑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大大提高了重新投入社会的积极性。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本身就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改造环境。依法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基础,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前提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监管时也应更加注重研究、把握和遵循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充分挖掘利用社会资源,形成社区与职能部门共同作用的矫正体系,也可以利用服刑人员进行现身说法,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矫正,提高教育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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