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毛玉庆某某,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王家庄镇于家屯村303号,因抢劫、抢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以(2014)城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于2014年9月2日送青岛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毛玉庆莫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深深地伤害,决心痛改前非,认真改造、真心忏悔, 该犯;能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注重行为养成,能按照规定参加队列训练,自我要求严格,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犯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乐学好问,尊敬教员,遵守课堂秩序,能够树立出狱后有一技之长的信念,学习劳动技能,历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良好以上成绩;。 该犯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参加劳动,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该犯罪犯毛某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同意接收该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监区集体研究后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2017年1月表扬四次,2017年3月表扬一次,剩余积分263.5分,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对罪犯毛玉庆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刑罚执行处经审查,该犯因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一0000万元服刑期间缴纳,实际执行刑期三年七个月,符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超过八个月”的要求,结合其改造及奖励情况,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假释的条件。2017年6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毛玉庆某某提请假释。评审会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6月19日至6月23日,公示期内无异议。6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经合议同意对罪犯毛玉庆毛某某提请假释。6月29日,青岛监狱报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刑更10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毛玉庆毛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