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女,1977年9月2日出生,因诈骗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1)海刑初字第34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于2012年5月30日送山东省新康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25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济刑执字第33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是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7月8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济刑执 字第39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5月中旬,山东省新康监狱启动2017年度第二批次减刑、假释工作,新康监狱的减刑、假释工作由管教科统一沟通协调,从摸底、合议、监区报送材料到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环环紧扣,规定具体时间完成具体工作。 1.监区进行摸底排 (1)监区根据罪犯张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结合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以及假释后的生活来源等综合判断认定“罪犯张某某假释后没有犯罪危险”。 (2)核实确定罪犯张某某假释后的居住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填写《调查评估委托函》,附带原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委托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司法局进行调查,山东省天桥区司法局出具了同意接受罪犯张某某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3)监区在规定时间内召开监区警察集体评议及监区长办公会,每位警察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合议记录签署意见。合议记录上需注明“经综合评估,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犯罪危险”,作为监区提请罪犯假释的条件。 (4)监区对研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管教科报送材料。 2.管教科审查罪犯材料 (1)管教科经过审查监区报送的罪犯张某某假释案相关材料,认为该犯累计考核分达到5105.7分,兑现表扬奖励8次,执行刑期一半以上,罚金全额缴纳,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实体条件符合假释条件。 (2)考虑到该犯系初犯、偶犯,并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身体健康,在监区改造期间担任监区自管组小组长,能够帮助其他罪犯进行积极改造,在服刑期间积极学习新技能(例如:医疗护理知识),取得英语八级证书,结合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经综合考虑,认为该犯假释后再犯罪机率不大。 (3)经过管教科集体研究,认为张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制作合议记录,参会人员在合议记录签署意见。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管教科提交的每一个案件都当做案例深入讨论,结合管教科汇报的罪犯张某某的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进行评审。 (2)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确保提交的案件准确无误。 (3)经过评审,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委员在合议记录签署意见,检察机关同步签署。 (4)评审结果在监狱予以公示。 4.监狱长办公会对呈报的材料进行最后把关 经过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假释实体条件符合,程序合法,由监狱长签署意见,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1刑更17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