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梁某与岑某于2016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不久便确认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5月2日生育一子。两人婚后时常发生争吵。2016年10月,梁某被岑某踢到其腹部致先兆流产住院。2017年3月梁某又被岑某殴打, 2017年5月梧州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向岑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决定对岑某给予告诫,严禁其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2017年8月、9月和11月,梁某又多次被岑某殴打并报警。2018年4月,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5月,梁某向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要求与岑某离婚。 梁某系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开设绿色通道当即受理梁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谢明宏律师和陀畯贵实习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向梁某详细了解情况。梁某称,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在相识一个月后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岑某有赌博、酗酒的恶习,而且岑某经常采取哄骗、偷拿、暴力威胁的方式从梁某处索取钱财出去赌博,稍有不顺心就对梁某恶语相向及拳脚相加。另外,岑某多次对梁某实施恐吓及家庭暴力,梁某多次报警,但是岑某仍我行我素,导致梁某长期生活在暴力威胁环境下,严重影响了梁某的身心健康。目前,两人婚生子尚在哺乳期。 综合本案,承办律师向梁某进行了法律解释和风险告知。在收集证据材料后,为梁某拟写起诉状,代为向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18年7月6日,长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承办律师和梁某一起参加庭审。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梁某和岑某相识不久便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岑某有家庭暴力,符合法定离婚事由;婚生子尚在哺乳期,应由梁某抚养,岑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岑某对梁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梁某精神压力过大,要求岑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50000元。 长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和岑某虽然为自由恋爱,但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相识一个多月便草率结婚。婚后,梁某和岑某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另外,梁某多次报警称岑某对其进行殴打。梧州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亦向岑某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严禁其对梁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证明岑某存在对梁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婚生子不满两周岁,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应继续随梁某生活。2018年8月30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梁某和岑某离婚;婚生子随梁某生活,岑某每月支付生活费9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孩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票由梁某和岑某各负担50%;岑某应当向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件点评】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而且女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家庭暴力。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