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和李某某是同学关系。2016年5月8日,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25万元用于投资张某某自己开设的一家小吃部,承诺两个月内还款。李某某碍于同学情面将准备给其儿子结婚的25万元出借给张某某。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没有约定利息事项。经过近一年的时间,张某某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李某某多次催促张某某还款,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李某某无奈将张某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张某某立即返还借款。 2017年4月6日下午,申请人张某某到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诉说了基本案情,以自己是农民工被诉讼至法院为由申请法律援助,请求自己能够延期还款。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张某某在申请过程中仅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而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仅能体现其户籍地在农村。其申请事项不符合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 (二)申请人张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作为用于投资的借款人延期向出借人还款。按照《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没有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张某某在申请时没有提供证据体现出其本人属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另外其申请事项也不符合《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6.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0.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11.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12.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1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而张某某请求延期还款的事项,既不属于前十二条列举的事项,也不属于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因此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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