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赵某与于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赵某和于某是鞍山市某区某村村民,二家是邻居,赵某今年80多岁,独自住后院,于某住前院,二家院墙紧挨着。前些年,于某将自家房屋出租开浴池,赵某就发现浴池往外排的水渗入了自家的院子。今年,于某又将房屋出租养鱼,排水量增大,不仅在赵某门前流的水夹杂着鱼的内脏又腥又臭,而且在赵某院内形成了一条细流。赵某认为,于某家的排水日久天长对自家的小房墙面、地基造成了损坏,导致小房墙面反潮,地基倾斜,无法再住人,为此,要求于某对排水管道进行修护,并且给予一定的补偿,多次找到对方协商,都没有解决。

【调解过程】

2017年1月7日,赵某找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能够调解两家的矛盾。听完赵某叙述完事情经过后,调委会三名工作人员立刻到赵某家进行实地查看。通过查看,发现于某家的排水确实渗入到赵某院中,在院内形成一条细流,赵某家的小房也的确存在墙皮脱落、墙体倾斜、地基裸露等问题,但是否和于某家排水有直接关系不能确定。 1月8日,调解员又找到当事人于某,并到于某家院里查看排水问题。于某承认自家排水有问题,导致赵某院里渗水,对赵某家造成一定的妨碍,但于某认为,赵某家的小房常年不住人,就是没有渗水问题,时间长了,也会出现墙皮脱落、墙体损坏等问题,说是他家排水造成的,要求赔偿,他不同意。 调解员对于某家的排水进行反复查看,查找漏水点,最终发现有一处管道由于年头长,往外渗水,于某表示立刻找人进行修补,保证不再往外渗水。同时,调解员又做于某思想工作,指出于某家的水渗入赵某院内情况属实,日久天长确实会对赵某家小房造成一定的损坏,因此,于某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调解结果】

调解员依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反复做于某思想工作,最终于某同意支付2000元作为对赵某的赔偿,并且同意立刻对漏水管道进行修护,保证不再向赵某家院内渗水,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调委会进行电话回访,调解协议得到履行,争议双方对此次调解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排水问题产生的邻里纠纷,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基于上述几点,调解员对这起纠纷依法进行调解,较好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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