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道路交通侵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6日23时许,微山县两城镇南薄西村的丁某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去接回娘家的妻子,当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郭里镇上镇头村里十字路口处时,连人带车突然腾空而起,落地后当场身亡。 案发后,受害人家属及时找到相关部门,要求给个说法。但是各部门均说没有任何责任,让其走法律途径解决。受害人家属无奈之下,找到了微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当事人很快办理了各项所需手续,并将该案指派给了承办人。 由于属于相对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鉴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来,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多次主动联系邹城市交警大队请求尽快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便确定诉讼主体,尽快起诉,让委托人安心。2015年6月15日,邹城市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结果却让受害人家属和承办人不能接受,因为认定书的结论为“受害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承办人认真研读了该认定书,发现该认定书存在问题。一般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有两个交警的签名和盖章,而该认定书只有一个盖章,且行文有问题。除此之外,该认定书没有任何导致该事故发生的实质性因素的记载,只是片面的强调受害人无证、无牌驾驶。但是无牌、无证驾驶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于是,承办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请复核。经过家属和承办人的努力,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5年7月20日,最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该证明调查得出的交通事故形成的事实为:1.现场道路系乡村道路的十字路口,水泥路面,南北方向系村中原有道路,宽约4米,东西方向为村中新修道路,宽约4米,东西道路比南北道路高出约18厘米,东西道路北侧垫有碎石和泥土,南北方向未设施工禁止通行标志,至今未验收。2.2015年5月26日23时许,丁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邹城市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摔倒,致当场死亡,车辆损坏。3.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无证人,有监控设施。4.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虽然没有“认定责任”,但是比之前的“责任认定”有利多了。为做好庭审准备工作,承办人和家属一起到了案发现场,拍摄了现场照片,并走访了附近的农户。就在走访的时候,一个路人停下来向承办人和家属讲述:他在案发的前几天,从这儿经过时也摔倒过。附近的村民也说,在这儿摔过的还有其他人,只是不严重而已。从现场看,南北向均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和禁止通行标志。村民还提到,虽已多次反映,但一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可是,就在该案发生的第二天凌晨,就有人把南北向道路和原有东西向道路交叉处的陡坡用水泥给抹成缓坡了。 承办人又去了郭里镇的公路办、邹城市交通运输局得知,该道路不是村村通工程的道路而是由省里直接拨款,镇里负责修建的道路。案发现场的东西向道路是由郭里镇政府发包给济宁顺德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由仲某实际施工。该道路虽未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但是南北向均没有设置任何警示和禁止通行标志。由于案发是在晚上,光线不好,再加上车辆的运行速度,18厘米的高度差,导致连人带车腾空而起、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为了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承办人将仲某、济宁顺德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郭里镇镇政府、邹城市交通运输局都列为被告。 由于“受害人无牌无证驾驶”的客观情况,承办人告知受害人家属、受害人个人承担20%的责任,以对方赔偿总额的80%作为诉讼标的额。 立案后,该案的送达也历经曲折,但终于还是开庭了。虽然第一被告仲某答辩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经过承办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仲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42.4元,济宁顺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被告郭里镇政府赔偿60042.4元。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搞清楚仲某与济宁顺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同时,还要搞清楚发生事故路段的责任管辖主体。该路段属于郭里镇政府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等损毁或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根据上述规定,郭里镇政府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的依法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该案也提醒所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建筑物施工时,要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仅是为了自身,也是为了别人的安全。如果早点预防,这个血淋淋的教训,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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