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底,三门县某街道某村文化礼堂有文艺汇演节目,为争取有利摆摊位置,摊贩李某某同柯某某两人发生争吵。随着双方争吵升级,进而演化为斗殴事件,场面一度难以控制,某镇派出所与街道第一时间出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控制住局面,并将李某某送到医院治疗,后双方在医疗费用上产生争议,遂申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镇调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在第一时间受理了该起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在当地颇有声望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为尽量减小矛盾扩大的可能性,镇调解员第一时间分别走访双方当事人,对事件发生起因、事件过程及双方诉求进行充分的了解,然后通过镇调委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月进行调解。 调解当天,双方当事人在镇调解室参加调解。李某某情绪激动,认为双方打架过程中,自己伤到了眼睛,怕将来对视力有影响,要求柯某某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柯某某认为双方打架过程中,下手没有轻重,在混乱的情况下也不是故意想要伤到对方重要部位,且双方都存在过错,不认可15000元的赔偿费用。双方一度言语激烈,调解员当即在现场制止了双方的过激言语,改为以聊天方式谈摆摊的情况。双方一聊到自己的职业都滔滔不绝,均表示摆摊很辛苦,起早贪黑就为了占个好位置,能多赚点钱。调解员见气氛逐渐缓和,随即表达了自己的两个观点,一是双方都是做小生意的,更应该相互体谅;二是都是本地村子里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不必要为了这个事情闹的成仇家,被村里人取笑。 同时,调解员指出,双方矛盾争议焦点的实质在于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调解员一方面让柯某某认清自己的赔偿责任,端正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打架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柯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可能免除,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对李某某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调解员告知对李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双方打架斗殴事件,起因还是李某某与柯某某争抢摊铺位置造成的,李某某对此存在过错,也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标准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和规定,李某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理索赔,根据《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李某某对自己今后视力是否有后遗症怀有疑虑,可以申请医疗鉴定,根据医疗鉴定主张赔偿金额,而不是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漫天要价。 经过调解员向双方释法解惑,耐心说理、动心说情,李某某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调解员随即根据当地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和现有材料,指导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了计算。经过双方再次协商,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与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柯某某赔偿给李某某人民币5500元整。此赔偿款为本次纠纷各项赔偿总和。 2、在上述赔偿支付后,双方相互原谅对方的行为,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至此,这起因摆摊经营发生打架斗殴进而引发损害赔偿的纠纷终于圆满解决,柯某某当场将5500元现金交付给李某某,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因摆摊占位发生争吵进而打架住院的行为并不理智,但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在双方关于赔偿金的金额差距上寻找平衡点非常重要。本案调解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聊天的方式,缓和双方情绪开始,让双方都感同身受,相互体谅。再逐步分析说明双方在此次纠纷当中存在的行为不当问题,使双方都认识到只有合法、合理的诉求才能得到支持,才能使得纠纷较快解决,促使双方转变态度,最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