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汤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章某甲于2019年11月死亡,章某甲的母亲周某某及章某甲的丈夫汤某某、大儿子李某甲、小儿子李某乙就章某甲的遗产继承发生纠纷。为此,2019年12月,汤某某找到龙泉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递交民事起诉状,内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诉请法院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张将章某甲的所有银行存款及利息均由其继承,将章某甲位于龙泉市水南塘坞垄房产中属章某甲的部分归其所有。此后,汤某某经过多次与周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就继承章某甲遗产一事进行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汤某某同时向法院表示,自己并不想打官司,也不愿意伤了家庭和睦,只想尽快解决纠纷。经法院指导,汤某某申请龙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龙泉市人民法院调解室(以下简称龙法调委)进行调解。龙法调委征求汤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对章某甲的遗产继承问题。章某甲的母亲周某某及章某甲的大儿子李某甲、小儿子李某乙认为,自己与章某甲存在血缘关系,因此章某甲的遗产都各自享有继承的权利。但由于章某甲去世时未来得及立遗嘱,生前所有的财产无法按照遗嘱进行分割,周某某及李某甲、李某乙由于分割财产涉及到房权证共有问题,以及多处银行账目,银行业务凭证,金额款项目录需要核实等繁琐事项,各当事人对遗产继承份额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大。 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问题,龙法调委组织了相关律师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心中有数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员首先解读《继承法》有关规定,指出如果没有遗嘱,则依据法定继承来办理,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章某甲的母亲周某某及章某甲的大儿子李某甲、小儿子李某乙与章某甲的丈夫汤某某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调解员明确向李某甲、李某乙指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照顾生活中特殊困难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其二人属年轻人,社会劳动力强,生存能力较好,建议二人考虑适当少分遗产,对周某某和汤某某进行适当照顾。听到调解员的法律释明,二人表示同意。 调解员也与汤某某沟通,劝解其家和万事兴,并讲述了自己历来调解的类似案件中当事人遭受痛苦不幸的经历,引导其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而不是让老人长期陷入财产纠葛中。 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又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双方也为此次事件真挚地向对方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19年12月,周某某、汤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到龙法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章某甲名下借记卡内款项均由汤某某继承。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均放弃继承上述存款。 2.章某甲和汤某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房产中属于章某甲的份额由李某甲继承,汤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均放弃继承该房产,即该房产变为李某甲与汤某某按份共有,各享有50%份额;该房产由汤某某居住使用至去世。 3.坐落于龙泉市某街道的房产中属于章某甲的份额由李某乙继承,属于汤某某的份额赠与给李某乙,汤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均放弃继承该房产份额。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因遗产继承纠纷情况各异,故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在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保护继承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家庭之间的正常和睦相处秩序,调解员通过以案释法和情理分析,切入亲情,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最终使得当事人互相理解,纠纷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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