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何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何某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何某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106747.8元。刑期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于2015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经分监区初步摸排,罪犯何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何某某系病犯,能够按医嘱服药、积极配合治疗。何某某在判决时已赔付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2018年5月22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出具何某某民事赔偿余款人民币73247.8元在服刑期间由其亲属代为履行的证明,何某某民事赔偿人民币106747.8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何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何某某儿子何维某自愿作为其担保人。经核实,何某某假释后居住地为科尔沁右翼前旗,监狱委托科尔沁右翼前旗司法局调查评估何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 2018年7月25日,科尔沁右翼前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罪犯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2018年8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二监区三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建议提请何某某假释。 2018年8月17日经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何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列席,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何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何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2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何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7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认为何某某实际执行的刑期已经超过二分之一,何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科尔沁右翼前旗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何某某适合社区矫正,何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何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2018年10月19日,监狱派民警将何某某送到居住地科尔沁右翼前旗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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