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于2009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16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满日期:2020年4月4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5月,经监区初步摸排,王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且王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时对其是否存在再犯罪危险进行评估,综合其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认定其近期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调查了解,王某某的父亲王某自愿作为其担保人。经核实,王某某假释后的居住地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监狱委托赛罕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王某某假释后对居住社区影响。 赛罕区司法局出具“同意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2018年6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综合分析王某某入监服刑期间的表现,结合假释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保证人情况,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经监狱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6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室列席,对监狱法制科审查提交的提请王某某假释建议进行评审,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9月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提请王某某假释。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9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和法定程序。 2018年10月31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依法裁定对王某某予以假释,并将假释裁定书予以送达,假释的考验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对王某某告知了假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并办理了假释的相关手续。监狱经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司法局沟通,王某某已于2018年11月1日到司法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同时,赛罕区司法局已将收到的材料回执邮寄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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