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贫困户罗某某相邻通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某,男,贵州省修文县小箐乡某村村民,56岁,肢体(腿)残疾二级重度残疾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住房有四间,修建于20多年前,其中两间石墙瓦房,另外两间石墙水泥顶,四间房屋均有不同程度的破损,甚至有渗水现象。2020年初,罗某某向小箐镇人民政府申请扶贫养殖和建房项目,经修文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其申请获得批准。2020年4月初开始落实扶贫项目指标,罗某某需要修建住房和圈舍,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需要从邻居孟某某户的院坝里经过。孟某某多方阻拦罗某某的材料运输事宜,导致圈舍和住房建设无法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完成。罗某某心急如焚,却没有解决办法,特别是扶贫养殖项目到了项目落实时间,扶贫养殖的猪到户以后没有圈舍用。关于通行的问题,罗某某请来当地村委会和小箐镇派出所调解,都没有调解成功。 2020年4月,修文县司法局通过组织实施“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对贫困户法律需求大排查,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黄主任了解到罗某某户通行问题,便主动带队到其家中详细了解具体情况。经过交谈得知,罗某某于1998年向某村委会购买了现在的住房,2012年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从购买房屋开始一直住在这个房屋中,出行都是从屋前的这个院坝经过,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2014年,邻居孟某某购买了其现在的这个房子后,便声称这个院坝是自己买的,所有权是自己,不让罗某某户通行。自2014年以来,罗某某户运输粮食、化肥等农用物资都是卸在路边,用人力搬过来,因觉得不愿多事就忍让了,没有与孟某某户计较。今年修建住房和圈舍,邻居孟某某的阻拦行为既增加了罗某某的修建成本,也耽误了修建工期。这个事情经村委会和小箐镇派出所调解都没有成功。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罗某某准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某停止阻拦通行行为,在院坝边留出一条路让自己通行,同时,希望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能给予法律援助。在了解清楚这些情况后,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便于同日批准罗某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修文县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某某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主动上门认真听取罗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的陈述,并实地查看现场了解相邻通行情况,绘制罗某某、孟某某房屋相邻情况平面图,又分别到小箐乡派出所、某村村委会以及周围邻居了解相关情况,调取相关证据。陈某某找到孟某某了解情况,并商谈请求孟某某在院坝外侧(花池内侧)留出3米位置保证罗某某户通行,孟某某明确表示拒绝,毫无调解可能。 承办人在征得受援人及其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相邻通行权纠纷起诉孟某某。2020年5月12日,根据日常生产和生活需要,要求被告(致害人)在其院坝花池内侧、从公路至原告(受害人)罗某某房屋处留出3米的院坝,作为原告出行的路,酌情考虑损失为5000.00元,拟写了起诉状并到法院立案。 法院立案后,因贫困户产业扶贫项目验收时间紧、任务重,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及时与法院相关负责人沟通,请求法院重视贫困户案件,及时开庭审理,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0年6月19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前,承办人对本案进行了辩论并提供证据:(一)受援人现在住的房屋相邻通行权问题,除被告孟某某的院坝可通行外,没有其他路可供出行。(二)受援人相邻通行权受害的问题,收集了被告孟某某在其院坝外侧(花池内侧)停放车辆、在院坝靠公路一侧摆放凳子,凳子间距离不足1米的照片、原告靠人力运输粮食、水泥、沙子的照片,作为证据支撑被告的侵害原告通行权的事实。(三)受援人要求被告赔偿因通行权受害遭受的损失5000元。 被告孟某某在庭审中提出意见:认为院坝是自己买过来的,自己拥有所有权,有权选择不让原告通行,更不承认给原告罗某某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承办人意见,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放在院坝北侧(花池内侧)至被告孟某某房屋宽度为3米、长度从公路至原告罗某某房屋上的物件予以移除,确保原告罗某某正常通行。(二)被告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某某损失2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0元。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援人罗某某服从判决,被告孟某某不服,于2020年8月20日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该情况后,考虑到受援人罗某某重度残疾人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殊情况,根据罗某某的申请,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次指派修文县诚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某某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人及时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案情及当事人特殊情况,于2020年10月20日到原被告双方争议现场,查看现场情况,并组织调解,因孟某某坚持不留3米的路供受害人通行,罗某某坚持要3米的路才能保证其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没有调解成功。 2020年11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孟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后,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到贫困户罗某某家上门回访,罗某某表示对修文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非常感谢、对承办人主动上门服务非常高兴、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但由于被侵权人罗某某比较特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又是残疾人,文化水平不高,行动不方便,反映问题的渠道少,且罗某某请来当地村委会和小箐镇派出所调解,都没有调解成功。同时,此案涉及的项目又是扶贫产业项目,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后,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作为,通过“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发现了贫困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决定提供法律援助,解决贫困户罗某某面临的实际困难。接受指派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收集证据,庭前准备充分,庭审提出合理合法的法律意见,获得法院支持。案件最终审判结果很大限度维护了贫困户罗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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