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82年6月24日生,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刘某某因犯强奸罪、抢劫罪,2015年11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11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0日投入辽宁省沈阳新入监犯监狱服刑改造,于2015年12月29日调入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一监区二管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在监狱2018年度第一次呈报减刑时,刘某某提出减刑申请,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一监区二管区五分监区人民警察综合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此次呈报减刑的服刑期内,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此次考核期内共获得记功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两次。在刘某某提出减刑申请后,其亲属将缴纳罚金的收据送至监狱。为保证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监区干警通过电话与原审法院书记员进行核实后,又派两名干警到原审法院将罚金收据的存根复印,证实刘某某确已将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结合刘某某监内表现,及其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分监区拟对其呈报减刑六个月。 分监区提出提请减刑建议后,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2018年3月19日,一监区二管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五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5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并邀请了驻监检察室成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对刘某某减刑无异议的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6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刘某某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5月1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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