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东涉嫌聚众斗殴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东,男,1997年8月出生,贵州省某县人,小学文化,在浙江省永康打工。 2016年11月6日晚,杨某卫与王某林为一位女性争风吃醋而发生争吵,双方当场约定于11月7日晚上,带人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大坟山沿村综合楼附近打一场。于是,杨某卫纠集了一些朋友,并且让朋友再叫上一些人来帮忙。其中,罗某进找来朋友军某及其外甥王某东,王某东又找来同学伍某。11月7日晚,罗某进、军某、王某东、伍某一起到达约定地点。王某林一方的人就提着刀冲了过来,王某东跑到旁边的菜市场躲了起来,直到警察赶到,王某东才出来。在斗殴过程中,杨某卫一方的石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林一方的朋友冯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2017年9月21日,永康市公安局对杨某卫、王某林、罗某进、王某东等人予以刑事拘留。10月27日,上述人员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8年1月24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东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以聚众斗殴罪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9日,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转交王某东申请法律援助的公函,经审查,王某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浙江泽大(永康)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律所指派邵燕律师担任王某东一审辩护人。 邵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永康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复印和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经过详细地阅卷和思考后,认为本案有以下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在该起聚众斗殴事件中,王某东是否具有持械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如果王某东没有持械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王某东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王某东属于主犯还是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能认定王某东为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带着这两个焦点问题,邵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某东,向其核实了案情和相关证据。据王某东陈述:他在斗殴过程中没有拿过任何工具,当看到对方手持改造过的砍刀冲过来时,心里觉得十分害怕就跑了,躲到旁边菜市场里;舅舅罗某进多次叫王某东找人参与斗殴,均被王某东拒绝。他认为自己同意参加斗殴是因为对舅舅的一份亲情,但不愿连累其他人。然而,舅舅罗某进反复劝说并明确要求叫上同学伍某,王某东迫不得已才打电话通知了伍某;王某东一直认为到了现场也不一定会打起来,他只是去助助威,不会真正地去参与打架。 在该起聚众斗殴案的多份讯问笔录里,被害人和其他同案犯均没有指认被告人王某东具有持械行为,且同案犯王某东的舅舅罗某进与王某东本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吻合,上述证据均可以证明被告人王某东没有持械的事实。 2018年3月7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庭审辩论阶段,针对被告人王某东的犯罪情节,邵律师为其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东不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情形。王某东是受到其舅舅罗某进召集,碍于亲情而被动参与斗殴的。王某东并未实施任何殴打行为,只是躲闪并在一旁进行观看,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与王某东无关。王某东事先没有准备工具,事中也没有使用工具,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某东具有持械行为,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2、被告人王某东系从犯。王某东在本案不是组织者,只是碍于亲人的情面,为了撑撑场面而到达现场,并没有参与斗殴。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王某东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4、从情理角度分析,王某东家庭情况比较特殊,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王某东有一个刚满3周岁的女儿,女儿的生母与王某东因性格不合已分手,于2016年5月份离开至今未曾回来看过女儿,且已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女儿已经失去母爱的关怀,如果再没有了父亲的爱护,可能会导致其学习生活受到影响,身心受到伤害。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王某东不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系从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东予以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18年3月29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聚众斗殴案予以公开宣判并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东并未持械聚众斗殴和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决王某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多人共同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进一步梳理案件事实,把一些遗漏的细节加以还原,这些遗漏细节就是律师办案过程中可以帮助被告人进行罪轻辩护的关键。律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意图、行为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王某东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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