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7日23时35分,王某向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报警称,平安区小峡镇高铁新区医院南侧工地内发生打架事件,请求民警出警查处。经派出所依法查明,2019年4月,大货车司机王某往平安区小峡镇高铁新区C3小区南侧卧龙山脚下绿化工地上拉土方,4月17日23时许,王某在该工地上卸土方时将该工地电线挂断,当时指挥该车辆卸土方的霍某将此事反映给工地负责人郭某某,经协商,由王某赔偿工地电线维修费400元。由此,王某对霍某心生不满,后二人发生争执相互厮打,霍某将王某按倒在地,并按住王某头部朝地撞击,致使王某鼻部受伤。2019年4月24日,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伤势作出鉴定结论,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5月16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作出立案侦查决定;2019年5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霍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9年5月30日,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至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6月6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对霍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启鸣担任霍某一审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检察院阅卷,与霍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取得联系,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霍某。经过详细阅卷,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部分疑点及减轻量刑的情节:1.被害人王某有过错,系案件矛盾的挑起者,先动手殴打犯罪嫌疑人霍某;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法定情形;3.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霍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4.侦查机关查明2019年5月19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自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2700元。经实际赔偿后,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书”。 承办律师对犯罪嫌疑人霍某进行社会调查,沿河村委会针对霍某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显示:犯罪嫌疑人霍某家住湟中县鲁沙尔镇沿河村,自13岁时母亲因身患重病治疗无效去世,其父亲以微薄的收入将其姐弟二人抚养长大,自姐姐出嫁后他就一直与父亲相依为命生活。父子二人靠在社会打工收入作为经济来源,家庭十分贫困,平时表现良好。承办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霍某自幼丧母,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无知,加上受害人先行过错行为才导致此次犯罪。 承办律师在掌握事实依据及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后,发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并请求检察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霍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案于2019年6月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2019年8月9日,承办律师再次向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充分阐明辩护观点,请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霍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8月23日,平安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霍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由一个小小的矛盾纠纷而引发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案件。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调查努力搜集证据,认真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在惩罚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推动司法公平公正。 此案也充分说明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广大的青少年进行法治宣传教育的紧迫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