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何某确认劳动关系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3日晚7时左右,何某在某有限公司加班用遥控器指挥行车吊柱子时,左脚被倒地的工字钢砸伤,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何某要求该有限公司赔偿时,公司以何某不是他的工人为由,拒绝赔偿。 何某来到河南省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何某为农民工,申请事项为劳动争议,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受理并指派王海彦律师承办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何某沟通案件情况,告知风险,收集相关证据。 何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王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和主张均不能成立。第一,“北常岗”是当地群众对一个大市场的简称,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在这个大市场范围内,不能单独从这几个字,否定该证据,这是申请人何某的工作记录,没有公司盖章,没有公司负责人签字,符合常理,符合实际情况。从这个证据记录的内容上看,结合其他证据和当地群众对大市场的习惯叫法,工作记录上的地点就是该有限公司的地点。第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第三,申请人何某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二者均为合格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申请人何某用航车吊柱子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五,申请人何某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以按下面三点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符合该规定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要求。第六,申请人何某完成了规定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成了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规定的要求证据,视为放弃了举证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第七,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仲裁庭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何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 2019年4月19日,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受援人何某的委托参加了该案的一审诉讼。经过审理,该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王律师代理意见,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驳回原告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时,王律师及时指出该判决书存在瑕疵,应当同时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当即书写了上诉状,经何某签字确认后,提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过审查,接受了王律师的意见。收回原判决,从新制作一审判决书,发给双方,受援人何某对判决认可,表示不再上诉。 2019年6月24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王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继续为受援人何某提供法律援助,参加二审诉讼。庭审中,某公司提交两份打印的没有何某名字的考勤表,证明本公司与何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律师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不予质证,如果法庭要求何某质证,何某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的要求下,王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一是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是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要求赔偿的案件,由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针对本案的难点,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了解案情;其次,根据受援人的陈述收集有关证据;再次,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找到最佳解决途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最后,检索法律条文,准确适用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本案经过仲裁,一、二审的审理,由于证据准备充分,运用法律正确,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分别得到了仲裁庭、一审法庭,二审法庭的采信和支持。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得以确认,为受援人获得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赔偿铺平道路,受援人对承办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