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书介绍,被鉴定人赵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受伤。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某市医院住院病案(222XXX)摘要: 1.入院日期:2017年9月27日。出院日期:2017年10月10日。 2.主诉:头部、颈部外伤疼痛、出血、功能障碍3小时。专科情况:神志清楚,语言流利,无逆行性遗忘。轮椅推入病房,能下地行走。额部可见不规则创口,长约7厘米创口,已缝合。右颞部创口1厘米,未缝合,有渗血。眼球活动自如。瞳孔等大同圆,直径2.5mm,对光反射灵敏。颈项部僵硬,恐惧活动。项部有压痛。四肢痛觉对称,肱二、三头肌腱反射(++),膝、踝腱反射(++)。病理反射未引出。四肢肌力V级。头部CT报:颅内未示明确血肿及脑挫裂伤,颅骨未示明显骨折征,双侧皮下血肿。颈部CT示齿状突基底部断裂,轻微后移,齿状突两侧间隙尚可;颈6左侧椎弓骨质不连续。治疗:入院后予抬高患肢、制动、消肿、镇痛、对症处理。诊断:第2颈椎骨折、第6颈椎骨折、头皮裂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之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之规定,进行阅片。 2.体格检查 神清语明,步入检查室,查体合作。自诉颈痛。头颅大小如常,无畸形。无项强。项部压痛阳性,颈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未见明显增强或减弱。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阅片记录 CT片(某某市医院,C494XX,2018-11-24):枢椎齿状突可见骨折线。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赵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受伤,临床诊断为“第2颈椎骨折、第6颈椎骨折、头皮裂伤”等,并予以相关对症治疗。 现审阅送鉴影像学资料见其枢椎齿状突骨折。 目前被鉴定人自诉颈痛,查体见项部压痛阳性,颈部活动功能部分受限,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未见明显增强或减弱。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5.10.6 1)之规定,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颈部活动功能,评定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赵某某的本次损伤致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