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严某英与桑某东系夫妻关系,周某(2004年4月3日出生)系严某英与前夫的女儿,与桑某东系继父女关系。自2011年2月28日,严某英与桑某东登记结婚后,桑某东一直居住在严某英家中,与周某共同生活在一起。2012至2013年3至4月期间,桑某东在家中两次与继女发生性关系。严某英在得知此事后,与桑某东大吵,并警告桑某东不能再对女儿有性侵行为。此后,严某英发现桑某东还是有继续对女儿周某的骚扰行为。2017年,因周某在学校期间的精神状态不好,被老师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桑某东的犯罪行为。后经浙江省常山县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7月30日以桑某东涉嫌强奸罪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9月11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桑某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申请人严某英认为桑某东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担心他刑满释放后会继续侵害女儿,要申请撤销被告桑某东的监护权,故特向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2018年9月30日,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接受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指派姚星律师作为本案严某英的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严某英,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承办律师认为,被告桑某东作为女儿周某的继父,也是监护人,应负有照顾、保护、教育女儿的义务,但是被告桑某东不仅没有做到监护人的义务,反而对继女实施性侵,触犯刑法,给继女的身体及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承办律师到严某英家中看望周某,并为其带去喜欢的彩笔和衣物,在与周某的聊天过程中发现,周某并不像其他同龄女孩子那样活泼开朗,反而是非常的内向,不愿与陌生人交谈,现在家中表示不愿意去学校上学,不愿意外出参加活动。可见,此事对于周某的身心伤害是巨大的。 2018年10月9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庭审中,被告桑某东对于申请事项及事实没有异议。常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撤销被告桑某东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严某英的请求事项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及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本案中,严某英提出申请撤销被告桑某东的监护权,主要原因是被告桑某东对继女具有性侵行为。未成年人对于性行为的认识模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母亲为半文盲,对于女儿的性方面教育欠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周某继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和《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之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被告漠视道德与法律,对未成年继女进行性侵害,严重损害了周某的身心健康,对周某的生活、学习都造成了严重影响,严某英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严某英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