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蔡某,女,44岁。2017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蔡某骑摩托车时与牵引车相撞受伤。当即人事不省,呼之不应,鼻面部皮破、出血、出血量较多。伤后面部伤口疼痛,鼻通气不畅。伤后立即送往县中医院,给予伤口简单包扎,行CT检查考虑面部骨折,后送至市级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额部、眉心至鼻梁部可见一长约7厘米不规则挫裂伤口,大致呈一“Y”形伤口,伤口深及骨面,可见额窦前壁、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骨折端暴露,呈粉碎性凹陷性,鼻根部塌陷明显,左眼内眦韧带剥脱撕裂。颅底鸡冠凹陷处骨折,并可见明显脑脊液漏。双侧鼻腔附着新鲜血凝块,通气不畅,嗅觉粗测丧失。入院后行面部伤口清创缝合术+鼻眶筛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XX县人民法院委托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对蔡某的伤残等级、出院后误工期限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体格检查 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 自诉:嗅觉丧失,偶有头晕、头痛。 查体:额部正中下方经左眉弓内侧至鼻根部见一条长5.5cm手术切口瘢痕,瘢痕未见明显增生。额面部无明显压叩痛,鼻外观无明显畸形,双侧鼻腔通气通畅,以苯乙醇、氨水、吡啶分别予以靠近鼻腔测试,可见轻微回避反应,嗅觉明显迟钝,未达完全丧失。口长大时,上、下切牙缘可垂直置入并列示、中二横指。余(-)。 2.阅片所见 2017.12.16XX县医院颅面部CT片2张(号1712160001)示:额骨、鼻骨、鼻中隔、额窦前壁骨折,眶下缘、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颅底鸡冠处骨折。 2017.12.16左股骨、右胫腓骨X片1张(号1712160002)示:右胫骨中下段不完全性骨折。 2017.12.16XX县医院胸部CT片2张(号1712160001)示:双肺挫伤。
【分析说明】
外伤性脑脊液漏是指开放性颅骨骨折伴有硬脑膜和蛛网膜同时破裂,脑脊液由外耳道、咽鼓管或鼻腔等处漏出。损伤是脑脊液漏最常见的原因,其中,颅底骨折、颞骨骨折、鼻窦外伤等是引起脑脊液漏的主要损伤类型。已有研究表明,外伤性脑脊液漏骨折的部位大多在颅前窝,骨折线常通过额窦后壁、筛窦顶壁或筛状板。本案中,蔡某受伤当天急诊手术记录见额部、眉心至鼻梁部可见一长约7厘米不规则挫裂伤口,伤口深及骨面,颅底鸡冠处凹陷性骨折,并可见明显脑脊液漏。给予复位骨折端后脑脊液漏明显减少,符合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达到治愈的情形。因此,参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第147页“脑脊液漏若经手术治疗达到治愈的情形,建议参照5.10.1.8“开颅术后”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并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8“开颅术后”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其他如鼻部损伤、额面部皮肤裂伤等损伤,因嗅觉未达完全丧失、瘢痕未见明显增生且长度未达6.0cm,均未构成伤残等级。 根据被鉴定人蔡某的多发颅面骨(鼻骨、上颌骨额突、额骨、眶下缘等)骨折等原发损伤,结合其“鼻眶筛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治疗与恢复情况,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条款,其本次损伤后误工期限以100日为宜,出院后护理期限以30日为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蔡某颅脑后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达到治愈的情形,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伤后误工期限以100日为宜、出院后护理期限以30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