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孙某某等人与某村委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孙某某等人均系乐清市某村村民。2014年,该村准备建设村文化长廊,需向村民募集资金。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孙某某等人共捐款180万元。2016年,村文化长廊建设完工,但尚留有部分捐赠款。 2017年,孙某某等人要求村委从剩余的捐赠款中返还自己捐赠的金额,村委以大笔金额出账无合法依据无法通过镇三资办审批由,一直未予返还。双方因捐赠款返还问题产生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益性质的捐赠款能否返还?需要返还多少?

【调解过程】

2017年12月28日,淡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后,便展开事实调查工作。经调查,调委会了解到:2014年,该村确实为建村文化长廊,向村民发起募捐,共筹得资金900万元,其中孙某某等人共捐赠180万元。2016年,文化长廊完工后,留有捐赠款450万元。该村委也表示愿意返还,但有三个困惑:一是公益性质的捐赠能否返还?二是到底该返还多少?三是大笔金额的出账是需要镇三资办的审批的,没有合法依据是无法通过审批的。 要解决好这个案件,关键是要消除村委提出的三大困惑。为此,镇调委会成员召开讨论会,并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刻剖析: 首先,本案中,孙某某等人的捐赠行为,的确是为了公益事业、公益目的,与村委之间也形成了赠与和受赠的关系,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因赠与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剩余的财产,除非受赠人也愿意返还,但这已经算是另一个新的协议,而不再是原来的赠与合同的继续,故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基于撤销权的形式要求返还赠与财产的规定。 其次,返还的金额最高只能按剩余比例进行返还。因当初捐赠的人有百余人,即便部分人不要求返还,但那也只能作为对村委的捐赠,而不应将别人的份额对部分人进行返还,即捐赠总额为900万元,剩余金额为450万元,每个人的返还比例为50%。 再次,关于合法依据,需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方可申请人民调解,并可在做完人民调解协议之后,由双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能确认合法有效,便能以司法确认决定书为依据,向镇三资办申请审批。 在解决好村委的三个困惑之后,镇调委会就返还比例向孙某某等人进行解释,告知其捐赠合同已经生效并完成财产转移,已无权要求返还,除非受赠人自愿返还,但前提是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比例为准,最高返还比例不会超过50%。在获得孙某某等人的理解之后,村委表示愿意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大会决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调解结果】

双方均同意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按50%的比例进行返还决定。在调解之后,双方立刻申请了司法确认,并取得了司法确认决定书。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工作虽不难,但案件比较典型,涉及捐赠财产能否要求返还、村务是否合法化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当下,依法治国理念也需在村务合法化上体现,本案通过人民调解引导流程规范化、问题处理合法化,再由司法确认最终认定,让村务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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