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邹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邹某,男,1976年3月生,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2002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新疆逵屯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9日因运输毒品罪被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邹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低为由对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处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限制减刑。之后邹某继续提出上诉,省高院不予受理。2017年1月9日投入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改造。邹某入狱后,不认罪,长期申诉,抗拒改造,不服管教,2017年6月12日被监狱设为重点罪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邹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年幼时母亲早逝,家里七姊妹,家境贫寒,父亲一人靠种地将七姊妹抚养长大,但因忙于生计,忽略了对孩子的成长教育。 (2)社会经历:邹某中学未毕业便辍学,随后外出打工。日子过得不顺心,非常自卑,后来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务正业的人员,分别因盗窃罪和抢劫罪服过两次刑。2012年刑满出狱后,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又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混在一起,并染上毒瘾,最终走向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2015年2月28日因运输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 2.入监改造表现 邹某入监后表示不认罪,对法院判决有疑义,一直写材料申诉。并认为其合法权利遭到剥夺,很是想不开。直管民警多次找他谈话教育,逐步了解到邹某的不认罪想申诉的原因及想法。 (1)对法律认知有偏差 邹某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是曾经服过刑,自已觉得很懂法律,认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量刑过重,是法院故意整他,还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受理其申诉是剥夺了他的权利。 (2)家庭原因 邹某犯罪入狱后,家中的妻子和儿子失去了主心骨,生活压力更加严峻,让他非常担心和牵挂。 (3)自身原因 邹某性格偏执,爱钻牛角尖,不适应监狱服刑环境。且觉得自己已经40多岁了,又是死缓限制减刑,害怕活不出去与妻儿相聚。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艾森克个性测验显示:邹某好独身,不关心他人。缺乏同情心,感觉迟钝,对人抱有敌意。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睡眠不安,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邹某对法律认知的偏差,一直认为法院对自己的量刑过重了,是法院在故意整他,因而对邹某进行教育要耐心细致、深入浅出。 (2)性格因素:由于邹某受家庭环境影响,自小叛逆心理较强,性格偏执,爱钻牛角尖,事事以自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邹某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又会表现出听不进警官的说教等行为。 (3)心理因素:邹某性格属于倔犟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是正确的,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即时环境所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邹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邹某尽快放下包袱,能够放弃申诉念头,早日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帮助,每月开展不少于两次案例小故事普法教育,矫正其对法律认知的偏差,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标准等。同时给邹某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来监对其进行法制讲解,答疑解惑,促使邹某走出思想误区,逐步认识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2)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安排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对他进行帮助,为其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并帮助他培育一些兴趣爱好,使其能逐步融入到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改变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在小组内引导其与他人正常沟通,在监室周评议会、监室自查会等场合鼓励其积极发言,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 (3)加强亲情帮教。主要通过信件、电话、接见等形式进行帮教,规劝邹某遵规守纪,积极改造,早日认罪,争取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邹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也听得进妻子的规劝。 (4)严格管理和关心帮助相结合。在管理中做到严格有度,不纵容但也不限制其合理诉求。合理安排其劳动岗位,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先安排他在相对容易完成任务的劳动岗位,让其慢慢对劳动充满信心,逐渐培养其自食其力的好习惯,走好今后的改造之路。 (5)做好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矫治过程中,对邹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强化在教育过程中的耐心、恒心和细心,了解其每一阶段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变化,及时做好情绪疏导和行为管控工作。梳理分析邹某违规违纪的类型、目的、形式、影响、后果,针对性地开展管理与教育,将每一过程作为一个单体小项目思考,阶段性进行教育管理效果的评估,适时调整对其教育管理策略。 6.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守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生活上多关心其与家人的沟通情况,让邹某感觉到监狱对其的关心和帮助。 (2)知晓基本法律常识,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提高,正常行使自己的申诉权利,正面接受申诉结果,服从监狱管理,投入正常改造当中。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半年多的教育矫治,邹某目前虽然还在通过家属聘请律师继续为其申诉,但是能够服从监狱管理,不再提出无理要求,与同改的关系也得到很大改善,而且改造表现较好,尤其在劳动改造方面特别突出。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践行治本安全观,不能停留在喊口号上,要实实在在解决罪犯面临的实际问题,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同时要结合多方面共同发挥作用,适时开展亲情帮教和社会帮教,这样才能取得成效。教育转化一名罪犯不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监狱民警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心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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