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李某(本案受援人)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聘为外卖配送员,派送站点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某商贸城的某外卖配送站,李某通过配送站授权进入APP注册外卖骑手,从事某平台外卖送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某网络科技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以第三人王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形式给李某发放工资。2018年5月24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李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找某网络科技公司协商遭拒绝。后向姜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该委又逾期未作出裁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向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因李某的申请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依法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顾蓉、陈亮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前后数次向李某了解情况,指导帮助收集证据材料并与其沟通厘清思路。李某要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承办律师帮助李某将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外卖小哥并不接受平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不进行考勤,自备交通工具,根据客户的要求送完配餐即完成工作,与平台公司属于承揽关系。李某另从事辅警工作,并由安保公司为其缴纳社保,逻辑上不可能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一旦接单,须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要求,穿具有该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该公司标识的工具箱,这些标识使客户有理由相信李某是代表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配送工作。其送餐时间、流程、规范用语等均受某网络科技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因故不能接单需向站点负责人请假报备,外界对于李某的服务也有相应的评价机制。李某受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所提供的劳动是某网络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并非承揽关系。李某是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要求进行送餐,要听从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指挥安排,服从要求,没有自主权,而承揽合同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任务。某网络科技公司是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下发生的新业态企业,经营和用工的方式呈现出了智能化的特点,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差距,某网络科技公司借助其对商铺接单信息和派单技术的掌握权,在与李某的用工关系中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双方之间具有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另外,李某从事辅警工作,外卖骑手属于兼职。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故李某的兼职行为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收入证明、骑手信息、上下班考勤记录、辞退短信、某配送站微信工作群、电脑派单统计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案经多次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李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李某的诉请。随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也在经历深刻转型,就业渠道更加多元,工作形式日益灵活。这些灵活的用工方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新业态新模式下如何有效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考验着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的服务能力。本案中援助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要素着手,发表外卖人员与服务站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官采纳,对处理同类案例具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