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高空抛物罪犯罪嫌疑人赖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20时许,被鉴定人赖某在泉州市某小区17楼家中因不满其父亲收走她的手机,遂把画板及书本往楼下扔并砸到路人。现因被鉴定人曾到泉州市第三医院就诊过,疑似有精神异常。为此,特聘请鉴定。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赖某高空抛物案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余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头颅CT平扫:左侧筛窦炎症可能。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3、经颅多普勒:脑血管多普勒超声检查未见明显异常。 4、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中度异常。 5、韦氏智力测验:FSIQ=92(平均) 6、临床记忆测验: MQ=79(边界)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好,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详细陈述。称:“我叫赖某,今年20岁,在读本科,德化人。”问:“平时你的身体好吗?”答:“还好吧。”问:“你有去泉州第三院看病?”答:“有,是今年2、3月份还是去年,具体忘记了,在这之前有到福州四院看过,也看过心理咨询。”问:“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去看病的?”答:“失眠,感觉状态很不好,整个人很烦躁,学习压力大,在家里与爸爸吵架。”问:“是什么原因吵架?”答:“爸妈对我比较严格,限制我玩手机、交朋友,说我没有好好读书,当时控制不住把玻璃踢碎了。”问:“看了以后怎么样?”答:“后来好多了,我自己到药店买一些‘安神补脑液’助睡眠的来吃,睡眠好了,爸妈和我的关系比以前好多了。”问:“这次是什么原因被警察抓的?”答:“那天晚上,我爸爸把我的手机拿走,我很生气,就很烦躁,感觉想哭,想砸东西,就砸房间里的东西,看到窗户上有东西就从窗户扔下去。”问:“你扔什么东西?”答:“书本、画架子、纸张。”问:“你为什么扔东西?”答:“很生气,什么都没想。”问:“你家住几层楼?”答:“17层。”问:“你想过从楼上扔东西会砸到人吗?”答:“我窗户底下是草坪,其余的都是绿化,应该不会有人走的。”问:“如果你房间的窗户是对着小区的路,你会扔东西下去吗?”答:“不会的。”问:“如果旁边有人看着你,你会扔吗?”答:“不会的。”问:“当时你是怎么想的?”答:“我想底下应该没人。”问:“如果你爸爸没收走你的手机,你会扔东西下去吗?”答:“不会的。”问:“你知道不能高空抛物吗?”答:“我是知道的,我也没想过自己会扔。”问:“现在你后悔吗?”答:“后悔了,以后不会那样做了。”问:“警察抓你,对吗?”答:“对。”问:“警察抓你,有冤枉你吗?”答:“没有。”问:“那段时间你的心情怎么样?”答:“还好。”问:“你认为自己的精神有问题吗?”答:“有一点点,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对别人不会的。”未查及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尚连贯,逻辑推理尚正常。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正常、智能正常,自知力存在。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正常。2019年因读书压力比较大,出现失眠,烦躁,易怒等症状,曾求诊于泉州市第三医院,诊断焦虑抑郁状态,经过短暂治疗调整后病情好转,能正常参加学习并考上本科院校。无精神障碍家族史。 2、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好,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作案过程能详细陈述。未查及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思维尚连贯,逻辑推理尚正常。定向力正常,记忆力正常、智能正常,自知力存在。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被鉴定人赖某曾因压力大出现短暂焦虑抑郁情绪,经治疗后病情缓解,此后正常生活、学习,未再服药治疗。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正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据全部送鉴材料提供及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可以判定被鉴定人赖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据其讯问笔录及目前的精神医学检查,被鉴定人承认自己是因手机被父亲抢走,后生气想发泄,其明知道不能高空抛物,侥幸认为不会砸到人而从高空抛物,以发泄心中的不满。称:“自己房间窗户底下是草坪及绿化带,应该没有人的,如果窗户对着小区的路或者旁边有人都不会往窗外扔东西,如果她爸没有收走她的手机也不会扔东西。”提示该人在作案时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均存在。 据此,可以判定被鉴定人作案时意识清楚,系在现实动机(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支配下对作案环境有选择的情况下作案,有辨认及行为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赖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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