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吕某某,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漯河市人民政府市长,正厅级干部,原住河南省郑州市,因受贿罪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2)周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50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2013年6月24日被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8月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河南省平原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河南省平原监狱教育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吕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吕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吕某某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罪犯及其近亲属无申诉情形。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罪犯吕某某三课教育成绩情况为:2013年下半年思想课优秀、文化课技术课双超;2014年上半年思想课优秀、文化课初中以上、技术课单超;2014年下半年思想课优秀、文化课技术课双超;2015年上半年思想课优秀、文化课初中以上、技术课超龄;2015下半年思想课优秀、文化课初中以上、技术课超龄;2016年上半年思想课优秀、文化课初中以上、技术课超龄。罪犯吕某某改造岗位为罪犯教员,能积极配合干警组织开展罪犯教学活动。罪犯吕某某考核奖惩情况为:2014年6月记功一次、2014年11月表扬一次、2015年4月表扬一次、2015年8月表扬一次、2016年1月表扬一次、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6月表扬一次。罪犯吕某某半年度改造评审情况为: 2014年上半年优秀、2014年下半年良好、2015年上半年优秀、2015年下半年优秀、2016年上半年优秀,综上所述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同时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罪犯吕某某作为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时是否全部退赃,是否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要重点进行考虑。经查阅罪犯吕某某相关档案卷宗。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吕某某利用担任周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神马集团董事长、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厅党组书记的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职务升迁、人事调整、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共计受贿人民币903.16万元,港币200万元,美元1.9万元,金条、汽车等物品82万余元。为了核实罪犯吕某某是否全部退赃、是否全部履行财产刑判项,监狱指派干警前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办案单位了解情况。经调查核实,吕某某在双规后向廉政账户交款107万元人民币,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退赃1000万元人民币,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退赃544770元人民币,被追缴丰田轿车和本田雅阁轿车价值21.3万元人民币各一辆。同时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5日出具证明证明:2013年由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受贿一案,被告人吕某某及其家属已将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赃,并已经上交国库。关于罪犯吕某某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是否履行的问题,经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2014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同时对吕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经对银行账户房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3周执字第5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也查明,罪犯吕某某为了积极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的财产刑判项,2017年4月26日,经罪犯吕某某本人申请、监区审核、科室审查、监狱领导审批,将其在狱内消费卡上的4万元取出交由罪犯吕某某家属,由吕某某家属上交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的部分款项。同时罪犯吕某某本人书写了个人财产刑履行情况说明,表明自己将尽最大努力积极履行剩余的罚没款项。另一方面经调取罪犯吕某某在监狱的消费情况,罪犯吕清海自2013年6月24日入狱以来至2016年7月25日,在监狱里月均消费407元。综上所述,教育监区经监区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将罪犯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 教育监区将罪犯吕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在监区公示二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吕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月10日,监狱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罪犯吕某某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作出同意提请将罪犯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7年1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前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7年1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吕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认为罪犯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将罪犯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经刑罚执行处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局长决定后。2017年3月21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议决定,同意河南省平原监狱提请将罪犯吕某某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的建议。随后将相关减刑材料一并移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5日将罪犯吕某某的减刑案件裁前公示表在河南省平原监狱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河南省平原监狱于2017年4月6日出具公示证明,证明公示期间,监狱警察及罪犯对罪犯吕某某减刑无异议。2017年4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吕某某减刑一案。
【案件办理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吕某某能够积极退赃,自入狱至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已执行三年六个月,结合其原判刑罚和入狱以来的主客观改造表现等情况,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条件,可予减刑,以激励其积极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报请对罪犯吕某某予以减刑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予以采纳。2017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吕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