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喀左县某乡村民付某与丈夫王某育有三个儿子,分别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前些年两位老人曾与小儿子王某丙共同居住,日常起居由王某丙负责照顾,因此,一家人商议,同意由王某丙管理老人院内的三间主房。后来两位老人为图清静,搬到院内两间小厢房居住。2020年丈夫王某去世后,付某的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目前生活已经不能自理。付某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对其在生活上给予照顾,三个儿子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相互推脱,无奈之下,2021年8月某日,付某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调委会能够帮助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
调解员认真倾听付某的诉求,了解基本情况。由于付某情绪不稳定,且已84岁高龄,调解员首先安抚付某的情绪,待其情绪稳定后,调解员立即联系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也来到了调委会。在征得兄弟三人同意后,调解员开始调解。 王某甲、王某乙提出,王某丙必须让出三间主房供老人居住,在两位老人未由王某丙单独照料前,王某甲、王某乙分担了两位老人生病住院的部分医疗费和父亲王某的部分丧葬费,因此王某甲、王某乙要求王某丙要同时补齐两位老人的医疗费和父亲王某的丧葬费。王某丙对此坚决反对,认为自己现在独自出钱出力照顾父母,这三间主房应归自己所有,且两位老人住院期间,自己虽未出钱,但是一直是自己一人照看,自己不再负担老人的住院费和丧葬费也在情理之中。 调解员认真倾听兄弟三人的陈述后,总结了此次纠纷的主要矛盾在于王某甲、王某乙要求王某丙承担两位老人的医药费和王某的丧葬费,王某丙不同意,因此解决该纠纷的重点是依靠情感疏导。 调解员首先劝说王某甲、王某乙,两位老人在王某丙家居住时,王某丙没有要求两个兄长支付任何费用,老人的衣食住行全由王某丙一力承担,之前两位老人住院期间也是王某丙独自照料。母亲付某抚养兄弟三人实属不易,如今年岁已高,却无人照料,作为儿子肯定也不愿意看见母亲受苦。经过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王某甲、王某乙同意不让王某丙承担两位老人以前的医疗费和父亲王某的丧葬费,但是现在母亲付某已经不能自理,二人要求必须由兄弟三人轮流赡养付某。 调解员又趁热打铁,向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进行释法明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这些法律都表明,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同时对父母的尽心尽孝也是对自己子女的教育和引导。付某已84岁高龄,村里人都说是三个儿子无微不至照顾的结果,都在夸赞兄弟三人。如果此时相互推脱,将付某弃之不顾,不仅让村里人说闲话,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兄弟三人听到调解员的耐心劝导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纷纷表示以后一定和睦相处,善待母亲,让母亲快快乐乐地安度晚年。 经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最终一家人就付某的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签订了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付某和其三个儿子达成以下协议: 1.付某由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共同赡养,兄弟三人共同承担付某的生活费、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2.王某丙将三间主房供付某居住,兄弟三人轮流陪护母亲,按月轮换; 3.王某丙不承担母亲付某在纠纷发生前的医药费和父亲王某的丧葬费。 一个月后,经回访,兄弟三人已经按照协议内容轮流赡养付某,一家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子女间赡养义务不均等而产生的纠纷,在农村地区,老人子女多,对赡养问题易产生攀比心理,加之许多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缺失,漠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充分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矛盾,让当事人一家充分表达意愿,找出争议点,制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同时给当事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让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并达成赡养协议,最终成功化解了纠纷,修补了亲情的裂痕,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