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申请人任某为被告李某做担保向原告张某借款2万余元,被告李某亲口承诺会在两个月之内还清原告张某欠款。截止2018年6月12日,被告李某仍未还款。原告张某多次讨要,被告李某一直故意拖延甚至躲避原告张某,原告张某随即找到申请人任某让其偿还被告所借金额,申请人任某知道被告李某有钱但是不想偿还债务,且自己也联系不上被告李某,遂前来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律师帮助其维护权益。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因其纠纷是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依法不予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涉及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属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 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二)涉及虐待、遗弃或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申请人任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甘肃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