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同意外国籍配偶永久居住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4日,林某来到我处咨询,要求办理一份同意声明公证,声明的内容是她同意为其丈夫提供住房保障,并同意其丈夫对于他们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房屋登记在林某名下)有永久居住权。乍一听,公证员有点疑惑,夫妻之间共同居住生活的房屋为何要作这样的声明,并且办理这样的公证是否确有必要?公证员的疑惑和追问,林某详细介绍了事情的原委。原来林某的丈夫是外国人,她俩的婚姻系涉外婚姻。林某与其丈夫A于2011年3月在中国境内的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结婚,二人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二人一直在浙江宁波居住,2015年9月以林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某小区的住宅房,夫妻二人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林某的丈夫A已在宁波工作、生活多年,且现已结婚成家,打算在宁波一直生活下去。因为丈夫的外籍身份需要两年一次办理居留许可,办理的程序相当复杂,费时费力,因此她想为丈夫申请在中国的永久居留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也不少,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人的配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并同意其长期居住的声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的公证书。林某表示,专业的法律文书她也不会写,希望由公证处来帮她草拟。又因丈夫的居留期限临近到期,林某表示很着急,想抓紧时间办理公证并提交相关申请。 了解了事实情况后,公证员认为,该声明公证可以办而且有必要办。为防止当事人信息传递有误,本公证员电话联系了宁波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得到的回复是已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外国人申请办理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配偶为该外国人提供住房保障并同意其永久居住的声明书以及经过公证的不动产权证书,与林某的说法完全一致。 公证员按公证程序对申请人林某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受理了该公证事项。随后的审查环节中重点核实的是登记在林某名下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确保房屋产权明晰。公证员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请求查阅该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经查阅后,房屋确系住宅用房,产权为林某单独所有,房屋因向银行按揭贷款被抵押,无涉诉、被查封等情形。其次,公证员审查林某发表同意声明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林某表示,他和丈夫A婚后夫妻和睦,二人共同居住在林某名下的这套住房内,房屋的按揭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房屋没有涉诉、被查封等情形,二人也无出售转让该住房的打算,林某愿意为其丈夫A提供住房保障,并同意他永久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根据林某的意思,公证员代为起草了声明书,并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林某表示,这是她第一次接触公证,是她人生中的第一本公证书。有了这本公证书,不仅仅是为了眼前办事的需要,更多的是给丈夫的一份承诺(因为考虑到外国人购房程序繁杂,所以当初购房时登记在她个人名下)。对于跨国婚姻的他们,因为有着不同的文化、不同的观念、不同的习惯,所以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分歧,他们也常常喜欢采用书面的形式解决问题,但这次不仅是书面的,而且是赋予法律公证程序的,这份承诺就显得更严肃、更庄重。 公证的证明效力不言而喻,已被社会公众所认可。作为公证人应该思考的是如何充分利用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如何着力于延伸公证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如何提高自身的法律服务能力和执业素养,只有这样,公证事业的道路才能走得更宽、更远。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宁波市XXXX。 本人林某与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籍:XX,护照号码:XXXXXXXX)于二〇一一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我们夫妻二人现居住地是浙江省宁波市XXXX。本人声明,愿意为我的丈夫A提供住房保障,A有权在上述房屋中永久居住。 本人自愿作出上述声明,并承诺声明内容是本人的真实意思,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林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林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林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编者注:现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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