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邹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邹某于2020年09月17日20时55分许,在立交桥上发生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后到医院治疗,已治疗终结。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第一附属医院病历资料摘要 出院记录:邹某,女,60岁。入院日期:2020年9月17日,出院日期:2020年11月05日。入院时病情摘要:患者因“外伤致全身多处疼痛2小时”入院,入院症见:全身多处疼痛,以头部、左侧腰部、臀部、左侧下肢疼痛、麻木为主,活动受限,无头晕,呼吸稍有不畅,无胸闷胸痛,无腹痛腹胀等不适。查体:左额部可见一处约3.0cm×3.0cm淤青,右眉弓外侧缘可见一处约0.5cm×0.5cm擦伤,左肘尖部可见一处0.5cm×0.5cm擦伤,左臀部可见一处约5cm×5cm擦伤,左膝部可见一处约1cm×lcm擦伤,左踝部外侧可见一处约1cm×1cm擦伤。专科检查:脊柱外观未见明显畸形,第2/3腰椎棘突叩压痛,两侧腰肌稍紧张轻压痛,左髋部、臀部压痛,左下肢疼痛,左下肢外侧皮肤浅感觉减退。辅助检查(2019-09-18,我院)64排CT腹部及盆腔平扫,64排CT头颅平扫提示:1.腰2椎体压缩性改变,建议MRI检查。2.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3.腹部及盆腔CT平扫未见异常。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后MRI胸椎、腰椎平扫:1.腰2、4椎体骨折,伴腰2椎体骨髓水肿;2.腰椎退行性变:腰3/4、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于2020年09月24日行经皮穿刺腰2、腰4椎体成形术,术后抗骨质疏松、营养神经、消炎止痛、活血化瘀止痛、护胃等药物治疗。出院时情况:患者腰部疼痛明显缓解,下腰部仍有少许酸胀痛不适,无双下肢麻木,术口无疼痛,术口愈合良好,已拆线。出院诊断:1.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2.重度骨质疏松症;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第二附属医院病历资料摘要 出院记录:邹某,女,60岁。入院日期:2020年11月27日,出院日期:2020年12月22日。入院时病情摘要:患者因“外伤致腰部疼痛3月余”入院。查体: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下肢肌力粗测3级,双腿抬高试验30°阳性,“4”字征阳性,坐位平衡3级,站位平衡3级,步行能力1级,ADL70分。入院诊疗经过:入院后药物治疗上予营养神经、止痛等对症治疗,康复治疗上予局部物理因子、运动治疗、腰椎推拿等治疗。出院诊断:1.腰椎骨折术后:感觉障碍、关节活动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下降、社会参与能力下降;2.颈椎间盘突出;3.腰椎管狭窄。出院时情况:患者诉腰部疼痛较前明显好转,腰部可小范围活动,四肢偶有麻木。专科情况:双上肢肌力正常,双下肢肌力粗测4级,双腿抬高试验75°阳性,“4”字征阳性,坐位平衡3级,站位平衡3级,步行能力2级,ADL80分。 (二)法医学检验 1.基本过程 2021年02月04日,在中心法医临床室对邹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家住XXXXX)按GA/T1661-2019《法医学 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法医学临床检查。 2.体格检查 邹某步行入室接受检查。查体:⑴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⑵腰部压痛;⑶腰1/4左右各有一针孔瘢痕;⑷右下肢肌力5级,左下肢肌力5-级,双上肢肌力5级,四肢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 阅2020年9月18日腰椎CT片(号:CT554856)示:腰2椎体稍压缩变扁,前上缘骨皮质连续中断。提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 阅2020年9月22日腰椎MRI片(号:MR295760)示:腰2椎体压缩变扁,椎体内可见斑片状T1低信号、T2高信号改变。提示:腰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 阅2020年9月25日X线片(号:DR1098120)示:腰2、腰4椎体骨水泥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和送检病历记载,被鉴定人邹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临床检查见:左额部淤青,右眉弓外侧缘、左肘尖部、左臀部、左膝部、左踝部擦伤,第2/3腰椎棘突叩压痛,两侧腰肌稍紧张轻压痛,左髋部、臀部压痛,左下肢疼痛,左下肢外侧皮肤浅感觉减退。本中心阅片见:腰2椎体稍压缩变扁,前上缘骨皮质连续中断,椎体内可见斑片状T1低信号、T2高信号改变。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邹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挫擦伤属新鲜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腰4椎体未见新鲜损伤改变,无法认定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终结,被鉴定人邹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手术治疗,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2)条之规定,该损伤后果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其余损伤参照上述标准相关条款,未达残疾等级。 被鉴定人邹某腰2椎体骨折行手术治疗;左肘尖部、左臀部、左膝部、左踝部擦伤,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9.1.2条、第10.1.1条之规定,该损伤所致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邹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挫擦伤属新鲜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上述损伤后果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被鉴定人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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