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韩某土地租赁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韩某,现年73岁,是一位农民,系焦作市山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河村人。1999年9月,按照国家土地政策,某河村村委会将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河村老焦坡村北2.2亩土地分给了韩某。2009年12月1日,韩某与某河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协议书》,约定韩某同意将其位于老焦坡村北的2.2亩土地租赁给某河村村委会使用,有效期十年,即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后某河村村委会又将该土地转租给了解放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张氏家族,被张氏家族作为了坟地使用。租赁协议到期后韩某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并要求某河村村委会返还土地,但某河村村委会却说土地无法返还,要强行租赁。故此纠纷形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7月30,韩某辗转来到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韩某2019年的时候被医院确诊身患癌症,有重大医疗支出,且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事由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成赫赫、赵力中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韩某,并认真听取了韩某的陈述,仔细查看分析了韩某所持有的证据,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一、租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某河村村委会是否应当返还被租赁的土地以及是否具有返还被租赁土地的可能性;三、韩某主张一次性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如果具有法律依据那么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及时搜集整理了如下证据:一、韩某的土地承包证,证明韩某承包土地的合法性及被租赁土地的面积,韩某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到期后某河村村委会拒不返还被租赁土地的行为侵犯了韩某的承包经营权;二、租赁协议,证明租赁协议已经到期,某河村村委会应返还土地,如果被租赁土地上有其他的建筑物或者是构筑物或者是其他的种植物,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返还原物时应恢复到承租时的标准。某河村违约在先,应承担违约责任;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租赁地块的目前现状,确实无法返还,无法继续耕种。证据固定以后,承办律师又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47条规定的计算了韩某应得赔偿款5.8万元乘以2.2亩共计12.76万元。 2020年9月14日,本案在山阳区人民法院8号庭开庭审理,庭审围绕原告韩某的诉请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了庭审,某河村现任村长陈某发表如下答辩:一、韩某起诉被告系主体错误,因为适格主体应是某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作社负责集体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所以合作社应是本案被告;二、某河村村委会经济困难,待经济好转时再一次性支付;三、计算标准应按照焦作市政府确认的标准计算。承办律师针对某河村村委会的观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某河村村委会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与韩某签订协议承租土地的是某河村村委会,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所以韩某有权利向某河村村委会提起诉讼,某河村村委会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我方不同意某河村村委经济好转一次性支付,因为现在合同已经到期,某河村村委会提出的“经济好转一次性支付”是建立在我方同意续租的前提下的支付方式,现如今我方不同意续租,也就不存在如何支付租金的问题。三、河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每亩具体计算细则包括1、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进行补偿。2、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人口数的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多不超过十五倍。3、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费的标准,参考当地经济水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另外再结合某河村其他被征地农民所获得的每亩土地赔偿款情况,综合来说韩某被征用土地补偿款的平均值应按照每亩5.8万元计算。焦作地区属于河南省管辖,所以在焦作地区适用上述规定并无不妥,某河村村委会对自己的主张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相应的赔偿数据,所以法庭不应采纳某河村村委会的意见。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绝大多数代理意见,认为应参照2018年河南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标准计算,原告征用2.2亩,应赔偿116600元,但应扣除被告某河村已支付的款项17600元,剩余99000元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韩某。 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后期某河村村委会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案件已经全部审结,受援人韩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现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已经介入该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无法返还承租物,双方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故而成诉。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租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某河村村委会是否应当返还被租赁的土地以及是否具有返还被租赁土地的可能性;韩某主张一次性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如果具有法律依据那么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律师在介入此案后及时了解案情,固定证据,查找法条法规,搜索同类案件,及时与法官沟通案情,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99000元的利益。受援人韩某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服务表示非常满意,对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本起法律援助案件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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