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等人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5日上午,申请人张某某等人因将款项借给吉林省四平市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因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申请人的集资款项出逃,申请人到市政府信访,要求抓捕犯罪嫌疑人,追讨被骗集资款,并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市信访部门将此申请转交到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张某某等人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张某某等人信访事项“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条件不适合,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张某某等人信访事项“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中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范围,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吉林省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标准》第六条规定:“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其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案件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2.享受“五保户”、“特困户”待遇的农村居民;3.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人员;4.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员; 5.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6.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8.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予援助的人员。”而张某某等人未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吉林省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标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给予法律援助: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申请人张某某等人提交的《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材料,主要是针对被骗集资款项,而集资款项均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关于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法律援助范围,故张某某等人信访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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