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出于谨慎,一般都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正由于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都乐于采纳公证书。 2019年1月25日,戈某到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证办理抚养协议公证,离婚协议书中说明孩子潘某某由男方即潘某抚养至成年,但是实际情况变更以及户口变更登记需要办理抚养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被抚养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涉及人身利益的公证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故此次抚养权变更父母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所以我们要求孩子父亲潘某到场。同时,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应考虑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孩子潘某某于2003年9月7日出生,已满10周岁,在我们的建议下,当事人带着孩子潘某某到场对该变更抚养权协议的内容表示同意。 我处公证员郏XX首先将变更抚养权的意义、变更抚养权的法律效果,以及公证处所能变更的事项仅限于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权变更,不对其他事项进行变更修正等详细讲解给潘某和戈某听,在充分了解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帮助他们代书了抚养协议,潘某和戈某表示代书内容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抚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明确子女抚养权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需要协议双方当事人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协议离婚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台永证字第154号 申请人: 甲方(男方):潘某,男,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五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女方):戈某,女,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九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潘某与乙方戈某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潘某与戈某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本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潘某、戈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