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4日,家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的籍某来到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向籍某了解具体情况,并为籍某做了来访咨询登记。 籍某称,他在辽宁省沈阳市打工期间因与人争吵被打伤,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因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正在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欲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籍某未提交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籍某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符合《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申请受理规定,依法不属于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范围,所以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一)《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2.符合经济困难的证明。”籍某未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一般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有特殊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受理:2.申请事项涉及义务机关、义务人的、被请求人的,由该义务机关、义务人、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依照该条规定,铁岭市银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籍某的申请无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