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0日,李某某向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李某某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反映,曹某是李某某经营的校车公司的司机,正常情况下,曹某每天下午4点左右接学生放学,之后收车下班。2017年9月,曹某在回家之后下午6点多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李某某还得知,曹某在其处工作之前已经与另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认为曹某不可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曹某与李某某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曹某的妻子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曹某与李某某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认定工伤,要求李某某给予办理工伤赔偿。劳动仲裁部门已经受理了曹某妻子的申请并决定择期开庭审理。所以,李某某就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李某某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但对其法律援助申请未予受理。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李某某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而且其本人经营一家公司,不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二)特困人员;(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而李某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且经营一家公司,不符合该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