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吴某某,系荔波县某街道某村六组组长,在担任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挪用某村六组集体资金476921元,提供他人经营活动。2019年8月26日,吴某某主动到荔波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向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1年2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荔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因吴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钱聘请辩护律师,为贯彻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充分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权益,2021年3月18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向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通知书》。荔波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书后,立即依法指派贵州行者(荔波)律师事务所唐剑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 承办律师在接案后,第一是对案件进行了解,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第二是认真向被告人做了会见笔录、了解案情,并调取该案件卷宗材料,整理阅卷笔录、证据清单、辩论意见等资料。第三是准时出庭,为受援人提供辩护,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于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将集体资金出借他人,并未收取借款人的利息或者好处,与将集体资金出借谋取利益不同。(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荔波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一)判决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追缴被告人吴某某挪用资金未还的资金人民币472921元,返还荔波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六组。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等,整理提出四条辩护意见,并依法出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通过指派律师为受援人提供的法律援助,辩护意见依法得到法院采纳,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原则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人人都有委托或者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案帮助的权利。然而,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有能力聘请律师,这就有可能导致因为财产状况的不同而无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法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权利得到平等保证。在本案中通过指派援助律师,依法参加庭审,提交辩护意见等可以看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必要性、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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