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某职业学校上课期间,因课堂纪律郑某与韦某发生矛盾。当天,韦某的朋友向某带多人找到郑某要求他向韦某道歉,郑某回应“道歉是不可能的”。向某趁人多势众,试图殴打郑某,未遂,后又多次向郑某约架,未果。9月12日中午,向某再次邀约,郑某等人应约到达指定地点,向某要求郑某向韦某“九十度鞠躬道歉”,郑某不同意,于是向某等人开始动手殴打郑某,情急之下,郑某挥舞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反击,造成对方3人轻微伤、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5日,郑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2日,郑某被移送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郑某系未成年人,4月14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通知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郑某指派辩护人,白云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核案件相关材料,依法指派贵州省添分律师事务所邓某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邓律师深入细致地开展阅卷和会见工作,详细了解了整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起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围绕三个方面阐述了对郑某从宽处罚并免于起诉的建议:(一)郑某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二)郑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五万多元。(三)被害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 2021年5月11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量对郑某的社会调查,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决定对郑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从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考验期间,郑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援助律师各司其职,尽到了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郑某依法依规完成矫治教育后,又可顺利回归社会,开始全新生活,这有利于对其挽救和其健康成长。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对于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被告人尤为重要,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的走向,也决定着被告人的前途命运,承办律师恪尽职守,基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认可,决定对郑某附条件不起诉,法律援助促成了一个合法、合情又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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