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慈溪籍画家甲某是浙江省美术家协会会员,因在国书艺术创作方面取得杰出成就担任中国XX院副院长,虽离开家乡多年,但乡情浓深,心系家乡发展,想将在退休后创作的《繁荣的水乡》《江山多娇》等共计130副山水作品无偿赠与给慈溪市某风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员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因本案赠标的山水画涉与一般赠与合同有特殊性,对赠与合同及赠与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编者注:现为《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作了审查和特殊告知,审查后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了公证书。 [案例分析] 一般的赠与合同涉及的赠与标的大多数是房屋,而本案赠与标的特殊殊性是山水画,所以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依据除了《合同法》中关于无偿赠与条款外,还应适用《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无偿赠送给乙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慈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上述当事人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作品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条款完备,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甲某甲某某与乙方XX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