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批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长春市朝阳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4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吉林省某监狱服刑;2009年10月被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21日止,在长春市朝阳区执行社区矫正。2020年6月,王某又因犯串通投标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2020年06月16日,王某到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王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司法所为其成立了以司法所长、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志愿者及王某妻子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矫正小组成员配合司法所对王某进行监管、教育、帮扶。司法所还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结合王某曾经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定期开展集中性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与其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讲工作,王某平时能够及时汇报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日常表现良好。 王某是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平时经常去省内其它市县查看工程进度等有关重要事务,故此经常向司法所请假外出,往往当天或是几个小时就返回长春市,王某都能够提前向司法所请假并及时销假。为减少时间和沟通成本,全部精力投入到高质量完成工程任务,王某向某司法所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确认王某确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省内其它市、县,符合《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鉴于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良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某司法所向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提交了王某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申请。长春市朝阳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吉林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经过核查认为王某符合请假审批条件,对其申请予以批准,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某司法所采取不定期电话询问、视频查询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

【案例注解】

《社区矫正法》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规定可以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是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进步。本案例中,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工作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经严格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社区矫正法》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予以批准,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及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促进当地民营经济发展,彰显了社区矫正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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