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邱某乙(殁年78岁)是堂兄弟,住在同一村湾。邱某怀疑邱某乙与妻子余某有不正当关系,并侵占其田地而对邱某乙怀恨在心。2017年4月30日,邱某从家中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到邱某乙家中,遇邱某乙正在家中厨房后门处坐着,邱某与邱某乙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邱某持单刃尖刀朝坐着椅子上的邱某乙右腹部猛刺一刀,邱某乙受伤后立即大声呼救,正在周围的李某等人闻声而出,夺下尖刀,邱某逃离现场。邱某乙因肝脏破裂出血,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后邱某在投案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 邱某68周岁,系患有严重耳聋疾病的残疾人。2017年12月3日,因被告人邱某被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邱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通知书。接到指定辩护通知书后,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将本案指派给了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即刻前往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承案手续,并随即开展了辩护准备工作。 此案核心问题:首先,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堂兄弟关系,也住在同一个村,双方发生争执乃至拔刀相见的缘由需要仔细调查清楚;其次,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老年人,行为能力都比较弱,发生肢体扭打乃至捅刀子的关键时刻,仅有两当事人在场,现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唯一的直接证据,需要重点调查其真实性;最后,被告人系患有严重耳聋疾病的残疾人,前去会见乃至开庭辩护时,都需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准备,否则辩护无法取得实效。 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赶紧去法院查阅案件的全部案卷并仔细整理,理清案件的发展脉络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为会见做准备;二是要在查阅完整个案卷的基础上,将关键证据打印出来、将关键证言及相关信息标注出来,从而设计会见时需提出的问题,核实相关案件信息,提高会见效率;三是在会见后需根据会见结果设计辩护策略并书写辩护词,做好庭审辩护准备;四是开庭前与承案法官进行充分沟通,以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为庭审的实质辩护做准备。 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承办律师不持异议,但是对于犯罪情节的指控有异议。(一)本案的起因来源于民间纠纷或误会,并非出自被告人邱某的单方恶意,被告人邱某和被害人长期以来因田地、鱼塘、生猪被毒死事件和个人情感纠纷而素有积怨,本案的发生确属事出有因。(二)被告人邱某并非蓄意拿刀去杀害被害人,邱某带刀出门的初衷是去自己菜园里割包菜,不曾想巧遇被害人后,因先前积怨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升级到惨案的发生。(三)被告人邱某虽在案发后一再强调想杀了被害人,但并不能证明其在案发当时就付诸了行动,因邱某年事已高、耳朵全聋,其无法明白自己供述的法律意义,事后承认的想杀和案发当时的真杀有本质区别,毕竟案发当时只有邱某和被害人在场,现在邱某的供述成为了孤证,必须谨慎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邱某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一)对被告人邱某应认定为准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邱某已年满65周岁,几乎完全耳聋,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邱某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案发时系因喝酒导致神志不清才酿成大祸,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四)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酌定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五)本案不排除被告人邱某存在病理性醉酒的可能,有可能会影响被告人邱某行为时的行为能力,进而关乎被告人邱某最终应负的刑事责任。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若对该犯罪情节予以认定,那么受援人邱某很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援助律师基于对受援人邱某诉讼权利的维护,基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尊重,基于对自身职业的理想追求,竭尽全力地调查案件事实,充分耐心地会见受援人,结合刑法中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仔细查阅案卷并制定辩护方案,最终为受援人邱某争取到从轻处罚的量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