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男,1979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盘锦市双台子区。201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十一个月,因其患有急性肾衰竭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29止。2017年12月11日,韩某到双台子区司法局报到。双台子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执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时发现,韩某家庭经济条件贫困,父亲在很小的时候就与他和母亲分开,母亲年纪渐长身体不好,妻子没有正式的工作,女儿正在上小学,韩某本人又患有急性肾衰竭需要治疗。面对家庭生活的困境,韩某最大的希望就是能治好病并且家庭能有一份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为此,司法所积极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韩某的妻子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为她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帮助韩某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在矫正期间,工作人员及时掌握韩某的家庭困难和本人家属的工作意愿,并结合韩某的妻子当过销售的实际情况,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术培训,使韩某妻子不仅学习到文化知识,又掌握了专业技能。2018年初,鉴于韩某的家庭实际困难,加上他在社区矫正期间生活态度积极、各方面表现较好,其妻子也一直有着就业的意愿。工作人员及时向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了为其妻子解决就业的申请。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为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的妻子找到一份新工作,使韩某的妻子有了固定的经济收入。韩某的妻子也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对未来充满了希望。同时,工作人员在与街道民政部门沟通后认为,韩某符合生活最低保障申请标准,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在未解决就业之前,针对韩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工作人员协调街道和区司法局,曾先后两次对韩某进行临时救助,为其送去了面粉、大米等生活物品。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矫正小组突出重点,抓好五个环节,一是抓好谈话环节,利用矫正小组人员贴近韩某,了解韩某情况和心理状态特点,经常与韩某唠家常、谈邻里,有效消除他的心理负担和思想顾虑。二是抓好走访工作,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掌握韩某本人和家庭情况,帮助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制定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确保矫正成效。三是帮助韩某树立法治观念,协助司法所进行法治教育,讲解法律、法规常识,使其正确的认识犯罪行为、服刑意识,促使韩某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四是帮困解难,根据韩某反映的困难,联系司法所和相关部门,帮助他解决家庭困难问题。五是协助司法所开展人性化矫正,纠正韩某错误思维和观念,树立积极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韩某早日融入社会,定期组织其参加教育学习。区司法局、司法所采取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等方式,对韩某进行引导教育帮助,增强他的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社会适应能力。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自韩某妻子被安置以来,家庭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有效改善了韩某的家庭困境,也促进了韩某重新融入社会的决心。同时,区司法局和司法所韩某通过与本人交谈等方式,及时掌握韩某各方面表现,遵规守纪情况。目前,韩某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现实表现良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目前心理稳定、生活积极向上,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改造。本人也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配合工作。
【小结(或反思)】
开展适应性帮扶工作具有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该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由于学历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意识到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在了解韩某家庭困难后,帮助其争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完善帮教政策和措施,加强人性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以就业指导为依托,强化帮扶入手,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人通过自谋职业等方式实现安置,能够使社区服刑人员从“安其身”转变为“安其心”,促进工作开展,降低重新犯罪率,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